安发改物价【2019】465号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财政(审计)局及相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8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