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发改物价函〔2019〕90 号
各县区发改局、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价 综发〔2018〕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 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有 3 项(详见附件 1)。
二、列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明确免收、暂缓和降低收费标准规定的,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安康市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 2:陕西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7日
附件 1:
安康市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文件 |
管理 权限 |
收费 主体 |
收费 对象 |
备注 |
1 |
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 |
陕政办发〔2004〕72 号 安价函[2016]9 号 |
省定项目 市定标准 |
危险废物处置机构 |
委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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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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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发〔2002〕57 号 安政发[2003]20 号 |
省定项目 市、县定标准 |
清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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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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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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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站务费
|
交公路发〔1996〕263 号《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
国家项目 市、县定标准 |
汽车 客运站 |
委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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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陕西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文件 |
管理权限 |
收费主体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1 |
司法鉴定 收 费 |
陕价费发〔2017〕63 号 |
省级项目省定标准 |
司法鉴定机 构 |
委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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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服务收 费 |
陕价行发〔2007〕103号陕价行发〔2014〕127号 |
省级项目省定标准 |
律师 事务所 |
委托者 |
限于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 民 事 诉讼、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3 |
基层法律 服务收费 |
陕价费调发〔2001〕109号陕价行发〔2014〕127 号 |
省级项目省定标准 |
乡镇法律服务机构 |
委托者 |
限于部分民事诉讼、 行政 诉 讼 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4
|
公证服务 收 费 |
陕价费调发〔2000〕25 号陕价行发〔2013〕94 号 |
省级项目省定标准 |
公证服务机 构 |
委托者 |
|
5
|
危险废物处 置 费 |
陕政办发〔2004〕72 号 |
省级项目市定标准 |
危险废物处置机构 |
委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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