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52号提案的复函

安发改价格函〔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6-30 17:11作者:

何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小区停车收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规定,我委负责物业价格改革的贯彻落实,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包括停车)收费政策的制定。

  我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以开发企业通过选聘物业公司服务为主,实行政府指导价;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家属楼以及办公与居住区合为一体的实行自治;成立业主大会之后住宅小区、别墅、公寓、商业综合体等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服务费以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2022年8月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我委会同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收费主体,收费范围,部门职责以及中心城区收费标准予以了明确。

  我市目前住宅小区停车位分为:业主共有产权停车位、开发商产权停车位和人防车位。停车位销售价格和租赁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管理,前期物业中的停车服务费和临时停车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心城区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类、二类、三类、等外四个服务等级,室内停车收费标准为60、50、40、30(单位:元/车位月);露天上限收费标准分别为40、30、20、10(单位:元/车位月)。临时停车按次计费,2元/每次,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4小时为一次,24小时以内不得超过12元。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和停车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属于业主共有车位,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抓好工作落实:

  1.加强监管:执行前期物业收费价格政策,配合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2.规范标准:按照中省物业服务收费改革要求,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及收费标准,确保质价相符。

  3.广泛宣传:通过网站等各类媒体,向群众普及前期物业收费的相关政策,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4.合力共管:与相关部门及物业企业共同抓好物业条例的落实,形成物业服务与管理的协同效应,积极探索前期物业收费管理的新模式与新方式,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不断创新。

  非常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能继续关注价格工作,并提出宝贵建议。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责任编辑: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