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陕发改价格函〔2024〕109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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