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383号提案的复函

安发改财信函〔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06-30 16:48作者:

李德奎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扰乱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失信者名单库的建议”提案〔(2024)第383号〕收悉。经我委认真研究,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现就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决策、部署,信用建设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当前,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依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展(《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于2021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其中,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称为公共信用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统称为非公共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非公共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二十九条规定:“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二)生效的仲裁文书;(三)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国家有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认定标准的,具体认定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信用主体被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您提案中提出的“建立以歪曲事实、造谣、作假证据等恶劣低成本手段为由投诉、骚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道德失信者名单库”,行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认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和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依法依规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有关规定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相关行业管理系统平台。

  您提案中提出的“建立骚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失信者公示制度,在一定范围、时间段内公示其信息,达到净化营商环境,提倡公序良俗的优良社会环境”,按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失信行为,且失信主体为法人的,由“信用中国”各级门户网站及相关职能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失信行为,且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按照自然人失信信息公示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目前,依法向社会公开的自然人失信信息为法院判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其它自然人失信信息公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公示,无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失信信息“只归集不公示”。

  感谢您的提案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要求,充分吸收采纳您的提案建议,立足发展改革部门职能职责,深化推动《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落实,着力营造良好信用氛围,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持续擦亮“营商环境最安康”金字招牌提供信用支撑。

  顺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