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安办字〔2021〕43号)职责内容,我委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1. 拟订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发展规划科负责)
2. 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协调科负责)
3. 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稳步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负责)
4. 落实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协调科负责)
5. 负责中省关于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关政策的落实,配合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负责)
6. 负责督促协调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负责)
7. 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严格项目准入,严控新增燃煤项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产业协调科负责)
8. 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基础设施发展科、能源综合科负责)
9. 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基础设施发展科负责)
10. 按照中省要求,落实环保电价和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推进调整污水处理费用,根据中省垃圾分类收费价格改革要求,推动调整与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政策。(价格科负责)
11. 牵头负责塑料污染治理,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负责)
12. 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产业协调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负责)
13.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健全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将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负责)
14. 贯彻执行中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关政策措施。(经济协作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负责)
15. 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固定资产投资科、经济协作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负责)
16.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各有关科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