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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月饼市场监管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4-09-06 08:19作者:价格科

各相关经营主体和单位:

  中秋佳节是中国人的传统节日,为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进一步规范月饼价格秩序,制止“天价”月饼等现象,坚持月饼大众食品属性,体现中秋节传统文化,促进月饼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从事月饼生产、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经营者生产、销售盒装月饼,应当严格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包装不得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可作其他用途的包装。

  三、鼓励经营者生产、销售物美价廉的盒装月饼。经营者应当将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盒装月饼的交易信息,妥善保存2年,以备有关部门依法查核。

  四、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销售。

  五、发行月饼券、月饼卡等提货卡券的,应当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六、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盒装月饼销售活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不得通过拆分订单、虚增商品数量等方式,进行混合销售、虚标商品售价。

  七、酒店、餐厅等经营者加工制作、销售盒装月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与住宿费、餐费等一并结算的,应当将盒装月饼单价及数量单独列示。

  八、对不符合食品安全、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有关要求,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按权限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处理。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责任编辑: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