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4年度)

发布时间:2024-07-19 15:45作者:体改科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序号 单位 权力类型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监管电话
1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610900010700100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源综合科 履职方式: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决定的;
4.
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153231832
2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0100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9153213496
3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0200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社会发展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4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0300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9153213496
5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0400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9153213496
6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0500 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9153213496
7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0600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设置不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9153213496
8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0700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9153213496
9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0800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处罚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9153213496
10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0900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1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业协调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通过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粮食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后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9153212862
11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1000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发展监管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通过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粮食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后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9153213877
12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1100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仓储条件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发展监管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通过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仓储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粮食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后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9153213877
13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1200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单位名称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发展监管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通过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粮油仓储单位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单位名称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粮食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后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9153213877
14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1300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发展监管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通过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后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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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1400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第740号修改)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发展监管科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通过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粮食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粮食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后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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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1500 对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发展监管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通过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粮食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后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9153213877
17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1600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修改)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发展监管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通过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粮食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粮食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后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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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1700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电力违法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源综合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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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1800 对盗窃电能电力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补交电费;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造、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源综合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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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1900 对电力企业制止窃电行为不当的处罚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事先通知。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补交电费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二)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提供了担保;(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作出了恢复供电的决定。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源综合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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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2000 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2条: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源综合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通过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粮食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后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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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2100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
: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
: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23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2200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
: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
: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24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2300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
: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
: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
:09153232289;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25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2400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
: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
: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
:09153232289;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26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610900020702500 对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集、归集信用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采集、归集信用信息的;(二)违法获取或者出售信用信息的;(三)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的;(四)提供虚假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的;(五)未经许可或者授权查询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的;(六)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的;(七)通过虚假宣传、承诺信用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八)拒绝、阻碍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履责方式: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09153232289
27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检查 610900060700100 节能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八条: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33号)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
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09153213496
28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检查 610900060700200 农产品成本调查 《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二条: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价格和成本调查。省发改部门以及承担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的设区的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周期以及质量要求,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和相关信息。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本调查监审科 履责方式:
1.
审查阶段责任:调查户逐日逐项登记投入产出情况,由市、县发改局负责对原始成本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市发改委。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制度和报表要求,成本调查科对报送的成本调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分析。                                                                    3.送达阶段责任:形成成本调查报告,上报省发改委。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09153214434
29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检查 610900060700300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国粮调〔2014252)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发展监管科 履责方式:
1.
受理阶段责任:接收全市各县区粮食局、粮食购销企业上报的各类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2.
审查阶段责任:对各单位和企业上报的粮食流通统计报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录入到汇总表中,进行汇总,不能通过审核的,要求修改或重填。
3.
统计阶段责任:依据各单位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各单位的粮食购销存进行核实,必要时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
4.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统计执法检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09153213877
30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检查 610900060700400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
: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
: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
:09153232289;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31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检查 610900060700500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
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
: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
: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
:09153232289;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32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检查 610900060700600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一款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款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 20193月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
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
:09153232289;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33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检查 610900060700700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检查阶段责任: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2.
处置阶段责任:转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据行业部门法律法规处置。
3.
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09153231863
34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确认 610900070700100 价格认定复核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四十四条 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价格认证中心 履责方式:
1.
受理阶段责任:价格鉴定机构对所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委托方,做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实物勘验;价格调查;价格测算;起草价格鉴(认)定、认证结论书。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鉴(认)定、认证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3.
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认)定、认证结论书》,做出重新鉴(认)定报告。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
2.
因审核不严,从而影响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公正性的;
3.
在价格认定复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153233690
35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确认 610900070700200 价格认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
《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接受其他部门的协助申请,对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免费进行价格认定。
3.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4.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价格认证中心
履责方式: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核阶段责任:两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共同进行;实物查验;价格调查;价格测算;起草价格认定结论书。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认定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认定结论书。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
2.
因审核不严,从而影响价格认定工作公正性的;
3.
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153233690
36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确认 610900070700300 成本监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本调查监审科 履责方式:
1.
准备阶段责任:审核监审项目价格管理权属,确定成本监审办法或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成立成本监审小组、制定成本监审方案,受理经营者提供的成本及相关资料。
2
.初审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经营者提交成本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报表填报是否完整,报表数据之间勾稽关系是否严谨;对未提交成本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的,要求经营者规定时限内提交或补充资料。经营者提交资料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向经营者出具《实地成本监审通知书》告知经营者;不再审理的,应向经营者出具《中止成本监审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3. 
审核阶段责任:审核包括实地审核和政策审核两项工作,主要是对经营者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调查、核定。
实地审核。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通过调查审核确定经营者提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政策审核。政策审核是依据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方法、审核标准或定价原则,对实地审核中确定的成本进行合理性审理。
4.
出具结论阶段责任:成本调查机构在完成每项成本审核工作后,根据经营者成本核算出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出具以后,成本监审人员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5.
送达责任:成本监审报告签发以后,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抄送提交资料的经营者,同时报送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备案。
6.
归档责任:按照持续记录、分类建档、材料完整的原则,归集整理成本监审材料,制定成本监文档卷宗。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成本审核;
2.
因审查不严,从而影响成本监审工作公正性的;
3.
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153214434
37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奖励 610900080700100 节能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三十四条: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安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节能工作目标,分解下达节能计划,组织节能考核检查                                                                                 
2.
推荐阶段责任: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提出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的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表彰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批。
4.
决定阶段责任:向社会公示表彰决定。
5.
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3.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
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153213496
38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奖励 610900080700200 价格监测的行政奖励 《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陕西省政府令第102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本调查监审科 履责方式:
1.
推荐阶段责任:成本调查监审科提出对报送监测数据齐全、及时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表彰的意见。
2.
审查阶段责任:市发改委负责人对表彰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退回。
3.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价格监测单位予以表彰。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3.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
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153214434
39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类型 610900100700100 除有特殊规定外的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企业投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第二条: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81631号)一、扩大市、县项目备案管理权限。根据国家规定,省内适用备案制的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附件2:除有特别规定以外的省级权限范围内(10亿元以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项目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
对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
对备案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不公开的;
4.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备案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6.
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
在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
在备案公告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
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
: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40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类型 610900100700200 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企业投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第二条: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外〔2021〕1209号)第六条 (一)总投资5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安发财信〔2021〕61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指南,总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5亿美元以下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2亿美元以下的,由县(市、区)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安康高新区、旬阳市享有市级的项目备案权限。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 履责方式: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项目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
对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
对备案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不公开的;
4.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备案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6.
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
在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
在备案公告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153232289
41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类型 610900100700300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161629号),明确将省发展改革委光伏电站备案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且不得进一步下放。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源综合科 履责方式:
1.
受理阶段责任。对项目法人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和填报的项目信息查验是否齐全准确,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和填报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作出项目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
对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
对备案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不公开的;
4.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备案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6.
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
在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
在备案公告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153231832
42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类型 610900100700400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第二十五条:招标实施方案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单独报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并报送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核准决定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核准决定的;
4.
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
: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
: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
:09153232289;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43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类型 610900100700500 制定和调整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陕西省价格条例》第十九条:〔定价范围〕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未列入《陕西省定价目录》,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陕西省定价目录》(全文)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科 履责方式:
1.
准备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2.
起草阶段责任:依据提交的材料,起草审批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承办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开展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4.
决定公布阶段责任:作出需要制定或调整价格、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不需要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并进行公布(不需要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应在审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
 
5. 
送达阶段责任:需要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由承办处室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后,制定价格卷宗,并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申请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6.
事后监督责任:制定价格决定实施后,承办科室做好价格执行情况调查工作。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作出制定和调整价格决定的;
2.
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153212911
44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类型 610900100700600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安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项目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审批决定的;
2.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审批决定的;
4.
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
: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
: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
:09153232289;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45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类型 610900100700700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安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项目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审批决定的;
2.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审批决定的;
4.
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
: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
: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
:09153232289;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46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类型 610900100700800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安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项目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审批决定的;
2.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审批决定的;
4.
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
: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
: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
:09153232289;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47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类型 610900100700900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综合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协调科、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履责方式: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竣工条件的作出准予验收决定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验收决定的;
4.
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科:09153214949;
能源综合科
:09153231832;
基础设施发展科
:09153231860;
农村经济科
:09153213752;
社会发展科
:09153213501;
产业协调科
:09153212862;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
:09153232289;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09153213496
48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类型 610900100701000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申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第四条: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
转报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通告阶段责任: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5.
事后管理责任:将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的决定文件转给项目法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审批决定的;
4.
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153232289
49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类型 610900100701100 价格争议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2 号,第二点主要任务中(四)明确调解范围。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 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 域的价格争议纠纷。(五)1.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调解;2.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3.依法设 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91 号)中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申 请,对市场主体之间因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依法进行调解处理的行 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一)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三)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的; (四)争议产生超过一年的; (五)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价格争议事项; (二)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四)争议各方同意接受调解处理。 
市级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价格认证中心 履责方式:
1.
受理阶段责任:价格调解机构对所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提出方,做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阶段责任: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调解情形应当及时通知提出方。
3.
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出具《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当事人请求调解不予调解的;
2.
在调解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不依法调解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15323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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