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安康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益。
《办法》中指出,市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办法》明确了市级救灾物资的购置和储备管理、调拨管理、使用和回收、监督检查相关事项,细化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的职能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提高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
《办法》的制定,对健全我市突发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抢险救灾,严格控制和降低突发自然灾害对群众造成的危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