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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6 17:14作者:转自市政府网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安康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号)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5〕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县(区)长为本辖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康调查队、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夯实责任、强化职能、推进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提升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抓好监督检查落实等8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指标,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考核通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向县区人民政府及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印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查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指标,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自查总结、自评结果和加分依据等资料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三)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指标,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四)实地检查。考核工作组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各小组组长由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到被考核县(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打分,并形成检查考核报告。

    (五)结果评定。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自查自评报告、部门评审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结合各地日常工作,作出综合评价和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考核工作组研究后,于每年3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六)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考核办,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市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整改完成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违规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细则,于2016年7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安康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rar

    原文PDF:安政办发(2016)79号安康市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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