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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3 14:08作者:政办科

为深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实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机关干部集体学习、党支部学习制度。

第二条  学习内容总体按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重点围绕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党风廉政,统筹兼顾文化、哲学、历史、科技、社会、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第三条  机关学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治与业务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要参加人员为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委领导班子成员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

第五条  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具体学习内容按照年度学习计划统筹进行。

第六条  委党组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主持学习会议、提出学习要求、进行学习讲评、指导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等。分管政办科领导是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助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组织工作,党组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分管政办科领导代行职责。

第七条  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形式为集中学习及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

(一)集中学习及研讨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原则上每月开展1次,全年学习讨论交流不少于6次,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参加集中学习研讨时作重点发言不少于2次。涉及学习讨论交流的,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撰写书面发言提纲交政办科留存。

(二)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研读必要书目,抓好个人自学。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三)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以问题为导向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每人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30天[含到包联县(市、区)、单位、社区、企业],全年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不少于2篇,到分管领域和包联帮扶单位、企业及个人所在党支部讲党课或作形势政策报告不少于1次。

        第八条  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因事不能参加的,要向委党组书记请假获准后向政办科报备;其他列席人员因事不能参加学习的,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获准后向政办科报备。

第九条  政办科负责做好中心组集体学习会议的统筹、组织和会务工作。每年年初拟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经委党组审定后组织施行。凡上级部门要求或科室认为有必要纳入学习内容的,由相关科室及时提出学习建议,提请政办科统筹安排。

 

第三章  机关干部集体学习

第十条  机关干部集体学习主要参加人员为委机关及下属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各支部委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在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的基础上,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侧重学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文件、规定,最新业务知识、党纪法规以及其他需要学习的内容等,要注重突出知识性、时效性与趣味性。

第十二条  分管政办科领导对机关干部集体学习负主体责任,负责审定学习计划并主持学习会议。分管政办科领导因事不能参加学习时,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行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干部集体学习主要形式为集中辅导学习、专题学习、交流学习。

(一)集中辅导学习为机关干部集体学习的主要形式,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顺延。

专题学习不定期组织开展,采取“请进来”或“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专家学者授课或组织干部外出研学。

(三)交流学习依托“发展改革讲堂”,围绕重点任务、重大政策、重要精神等进行主题学习,交流业务知识、讨论分析问题、分享学习体会,旨在拓展干部思维,提升干部综合能力素质。

第十四条  机关干部要根据机关总体学习安排,结合自身实际拟定个人学习计划,着力加强“学习强国”等网络学习平台的运用,做到线上线下同步学习。要坚持把实践作为检验学习效果的重要途径,力求学有所获、学有所得。

第十五条  机关干部因事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需向主持集体学习的领导请假,获准后向政办科报备。

第十六条  机关干部集体学习由政办科牵头组织开展,机关党委配合。机关干部参加集体学习情况作为个人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党支部学习

        第十七条  党支部学习主要参加人员为各支部党员同志,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学习活动。

        第十八条  党支部学习内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大战略思想和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党的理论知识为主,兼顾党纪法规及其他党员应学应知内容等。

        第十九条  机关党委书记对支部学习负主体责任,各支部书记为支部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主持学习会议。

        第二十条  由各支部根据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学习开展时间及形式,结合“三会一课”制度推进落实,支部每月至少组织党员集中学习1次,推动形成“凡开会必学习”的良好局面。根据需要可灵活采取线上、线下学习方式加强党员学习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支部学习由机关党委牵头,各支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在支部之间开展学习交流。各支部对每次学习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支部组织学习情况及党员参学情况,在支部书记履职评议、党员积分制中予以运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组织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政办科牵头协调。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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