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切实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同时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近期,我委分别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自2023年1月起执行。
本次价格政策出台结合我省实际和行业领域特点,进一步细化了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主要明确了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实施范围。包括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完成备案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二是价格政策。属于上述实施范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三是办理程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单位和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应提供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自受理次月起执行。
运用价格配套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的重要措施,可有效减少租赁住房居住支出,降低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成本。下一步,我委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实施效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督促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做好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惠及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