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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安发改农经〔2022〕752号

发布时间:2022-11-14 09:54作者:农经科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县域〔2022〕2169 号)要求,现将2023年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下简称以工代赈任务计划)提前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要求,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是载体、群众务工是目的”的政策内涵,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好以工代赈资金带动农村群众就近就业增收的功能作用。

  二、分解下达

  本批任务计划安排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3885万元,省级财政以工代赈资金610万元,支持项目29个,计划带动就业1141人,发放劳务报酬不低于146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计划带动就业1002人,发放劳务报酬不低于1283.3万元。县区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计划分解下达、资金安排等工作。

  (一)支持范围。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受疫情灾情影响较大地区以及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特别是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就业率相对较低的地区倾斜。

  (二)受益对象。包括农村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大力组织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疫因灾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三)建设领域。包括《陕西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已明确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公益性基础设施等,特别是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小型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牧产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林业草原产业基础设施等,特别是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以工代赈中央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四)下达方式。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的原则,指导有关单位认真测算项目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当地群众就业规模等,进一步完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并在分解下达文件中明确项目名称、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带动农村群众就业人口规模、计划发放劳务报酬金额及比例,确保项目实施后能够广泛吸纳农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三、组织实施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强化督促指导,以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提高就业技能等政策要求为重点,压紧压实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主体的责任,确保以工代赈项目规范实施,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一)加强群众务工组织。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广泛吸纳当地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要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优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按照自建自管自营等方式实施项目,组织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二)严格劳务报酬发放。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要在劳务报酬不低于中央资金20 % 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比例。强化劳务报酬发放全过程监管,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应专章专节对项目是否能够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并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结合工程建设内容逐项测算用工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督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监理单位要把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项目规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三)拓展多种赈济模式。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复制推广2020年以来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撬动地方财政及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等,在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放劳务报酬等传统赈济模式的基础上,依托以工代赈项目拓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多种赈济模式,进一步延伸扩大就业容量,更好发挥“赈”的作用。

  (四)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清单(附件2、附件3)明确的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和省级以工代赈资金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须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并将正式批复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强化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按照《关于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组织实施的通知》《关于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做好定期调度和实地指导,适时对以工代赈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要指导有关部门加快或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特别是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等有关规定,落实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相关要求。要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请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同时将正式文件报我委备案。

  附件:1.安康市2023年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xls

            2.安康市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项目清单.xls

                3.安康市2023年部分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项目清单.xls

                4.安康市2023年度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以工代赈任务).xls

                5.安康市2023年度部分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以工代赈任务).xls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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