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诸多功能,在我国自然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地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9年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今天,新闻897《与法同行》栏目邀请安康市发展改革委(市秦岭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科长薛海军(左)一起来了解这部法规。
解读《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为什么要制定《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查处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加强秦岭生态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
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修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更多人自觉参与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来,持之以恒有效的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让秦岭的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包括总则、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了解,此次《条例》修订后,进一步细化了秦岭主梁和主要支脉在陕西的范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修订后的《条例》第八十五条明确,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脉西起陕甘界,经玉皇山、鳌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华山一线,东至陕豫界,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主要支脉,是指连接秦岭山系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支脉;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投影范围计算。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第八十六条将秦岭的主要支脉明确为14条,并将名录入法予以规范。
根据《条例》,秦岭范围被分为哪几个保护区?保护区又是如何划分?
根据《条例》秦岭范围被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并对范围分别作出规定。其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
(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条例》对秦岭植被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整治、人工影响天气等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禁止在封山育林、禁牧区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采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因科学研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需要采伐的除外。
《条例》对秦岭水资源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条例》关于秦岭开发建设方面有什么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堆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在秦岭范围内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旅游景区规划,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报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条例》中明确,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我市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近年来,我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牢记“国之大者”,强化责任担当,从讲政治的高度持续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坚持高位推动。成立了由市长任主任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设立了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秦岭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总体规划》。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市级编制了《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各县(市、区)、管委会制定实施《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形成了《规划》+《实施方案》的规划体系。
制定了《工作规则》《责任清单》《举报奖励机制》等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整改预警、三色督办、考核奖惩等常态化机制。
完成秦岭区域勘界立标分区界线划定阶段性任务,严格执行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逐步实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
三是巩固专项整治。开展了破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违建别墅、小水电、农家乐等专项整治,拆除违建别墅13栋16套,完成秦岭区域83座小水电站整治任务,核心、重点保护区内19个矿业权全部退出,35座尾矿库有序推进治理,310家农家乐建立名录。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采取联合执法、专项督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不断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以高压态势防止“五乱”问题反弹。综合运用视频监管技术手段、暗访检查监督手段、有奖举报经济手段,形成闭环监管体系。健全市、县、镇、村四级网格体系,组建1000余名基层网格员队伍,不断提升主动发现处理问题能力。
五是推进绿色发展。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持续将生态优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优势,推动形成绿色循环发展新格局。深度挖掘本地产品生态价值,制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
下一步,我们将以务实举措和过硬作风,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抓得紧而又紧、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坚决当好秦岭生态卫士,推动秦岭保护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促进秦岭生态环境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制度根基,提供了法治保障。
让我们携起手来保护大美秦岭,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