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认真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配合,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制(修)定印发了《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主要依据2021年12月省政府发布的第230号令《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安康市推进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落实措施》等规章政策制定。修订后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在政策性原粮储备承储主体方面,明确市级储备粮应急储存在市、县(市、区)政府储备直属企业,储备企业除组织落实政府储备管理职责和各级党委、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粮食和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在轮换价差盈亏方面,明确轮换形成的价差盈余纳入市级财政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用于承储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等费用支出或弥补轮换亏损,轮换形成的价差亏损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弥补。同时,对建立健全市级储备信息管理和推进承储企业信息化建设、节粮减损和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出了要求。
我市原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于2019年4月修定印发实施,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集并于市级储备管理办法中,同时采取合同方式对成品储备粮管理进行规范。鉴于成品粮管理的特殊性,本次修订将政策性原粮储备和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分别制定,为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及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