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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30 16:59作者:粮食与物资储备科

  一、起草背景

  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市现行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于2019年4月修定印发实施,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集并于市级储备管理办法中,同时采取合同方式对成品储备粮管理进行规范。办法实施以来,有效发挥了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了区域粮食安全。

  2021年12月,省政府发布第230号令,公布了《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为贯彻中央、省委关于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精神,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安康市推进推进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落实措施》,从落实粮食储备规模、加快储备企业管理改革、完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市现行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在轮换管理、信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已不适应改革新要求,亟待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配合,依据《陕西省地方储备粮分级动用方案》《安康市推进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落实措施》等规定,在总结近年来储备粮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在充分征求吸纳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政府储备直属企业和应急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意见建议基础上,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市发改网站挂网征集了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形成了“两个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按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经市司法局审查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两个办法”正式印发文件稿。

  三、主要内容

  鉴于成品粮管理的特殊性,本次修订将政策性原粮储备和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分别制定。《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共十章五十八条,《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共三十三条,分别逐条明确了政策性原粮储备和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计划下达、收储管理、轮换管理、动用要求、财务和信贷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具体内容。

  修订后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依据省政府230号令,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依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安康市推进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落实措施》(安办字〔2021〕119号)要求,在政策性原粮储备承储主体方面,明确市级储备粮应急储存在市、县(市、区)政府储备直属企业,储备企业除组织落实政府储备管理职责和各级党委、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粮食和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在轮换价差盈亏方面,明确轮换形成的价差盈余纳入市级财政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用于承储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等费用支出或弥补轮换亏损,轮换形成的价差亏损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弥补。依据陕西省地方储备粮分级动用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市级储备粮动用条件和程序。同时,对建立健全市级储备信息管理和推进承储企业信息化建设、节粮减损和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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