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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4 14:20作者:粮食与储备物资科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依据《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地方储备粮分级动用方案》《安康市推进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落实措施》等法律、规章,在总结近年来储备粮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2022年3月下旬和4月上旬,在征求委内领导和有关科室意见建议基础上,充分征求吸纳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各县(市、区)发改局,以及市、县(市、区)政府储备直属企业和应急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意见建议。根据《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安政发〔2019〕21号)有关规定,现将“两个办法”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9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与物资储备科

邮政编码:725000

传  真:0915-3212285  

电子邮件:570592479@qq.com

附:1.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2.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4日

  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地方储备粮分级动用方案》《安康市推进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落实措施》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市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政策性原粮。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农发行安康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充分运用技防等手段,加强信贷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按照承储计划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等业务,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城镇化进程、消费结构升级以及粮食区域市场调控需要的原则,重点向中心城市、价格易波动地区、灾害频发以及交通方便等有需要的县(市、区)布局。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共同下达给政府储备直属企业,由各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同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分支机构。

  市级储备粮所在地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在地原则,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市级储备粮,储备品种以小麦、稻谷等口粮为主。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计划因承储企业改革重组、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或者严重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粮食流通管理政策规定危及储备粮安全的,或企业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承储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市、县(市、区)政府储备直属企业。原则上储存在承储企业的自有仓房,承储企业不得租仓储存。

  政府储备直属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政府储备管理相关规定,除组织落实政府储备管理职责和各级党委、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粮食和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信息管理平台,对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储备安全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控。

  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市级储备粮标识。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各承储企业定期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档案。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加强粮油保管、质检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市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市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

  (二)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发展改革局,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在储存周期内根据粮食储存状况适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轮换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研究提出轮换初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承储企业下达轮换计划。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收到轮换计划后,科学合理制定具体轮换工作方案,明确轮出(入)品种、数量、储存仓号、进度安排等具体内容,适时报送轮换工作进度。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四条 粮食轮换原则上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承储企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也可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承储企业开展。

  第二十五条 轮换形成的价差盈余纳入市级财政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用于承储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等费用支出或弥补轮换亏损,轮换形成的价差亏损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弥补。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粮食必须为当年度生产新粮,承储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出入库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粮食出入库检验项目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市级储备库存。新入库粮食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以上标准,由市粮油质检中心进行抽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储备粮食进行统一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进行验收。若在出库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严格按照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承储企业因未及时轮换而导致储备粮油陈化变质,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级储备粮的参考储存年限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粮食轮换架空期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若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需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对于响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政府安排提前轮换出库市级储备粮,形成超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二十九条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等负直接责任。要按规定建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前,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轮换方案组织对承储企业拟储粮仓库等准备工作进行确认;轮换结束由承储企业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对轮入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出据验收报告。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费用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项使用。轮换期间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报送储备粮项目专项资金报表。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动用市级储备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意见:

  (一)市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本市主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市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本市主城区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市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结算。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市级储备粮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每年每吨100元(含市级储备粮质检费和监管费每年每吨6元在内)。

  (二)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40元。

  (三)市级储备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每季度拨付一次。轮换费用轮出时拨付2个年度,轮入时拨付2个年度。

  各项费用经市发展改革委初核后函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贷款利息由各承储企业与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或其分支机构结算。

  第三十九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的增长机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建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市级储备粮收购、轮入的入库成本先由各承储企业按照会计成本核算据实初步确定,再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会同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在入库验收时据实进行核定。

  市级储备粮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轮换操作的,其轮入、轮出的价格由公开竞价形成。入库成本价由成交价加合理入库费用及交易手续费构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四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金额按照入库验收核定成本价予以发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轮换销售及购入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或其分支机构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二条 在特殊时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需动用市级储备粮出库形成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承储企业应当单独记账,专档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市财政专项资金解决,用于补充市级储备粮库存。

  第四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由承储企业在费用补贴中解决。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经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负担。

  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市级储备粮霉变、降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在信贷监管过程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提出初步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绩效自评报告编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储备粮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承储企业,并督促承储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储备粮管理费用年度预算设立和项目资金分配,以及对各承储企业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承储企业取消承储计划。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将市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给不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及时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陕西”“信用安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失信企业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和调整等计划及动用命令情节严重的;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执行,以市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储备粮,是指在市级储备粮规模内建立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市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食,包括面粉(含面条)、大米。

  第三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应急动用权为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成品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应急动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规定,对市级成品储备粮发放贷款,对发放的市级成品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在地原则,加强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六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防护设施。承储期间发生的储粮损耗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他损失,概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建立成品粮储备台账。

  第八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考察选定,择优选择市内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主要粮食加工企业或经营企业。

  第十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储存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1-2年,合同到期后根据承储企业管理情况及应急需要可再进行续签。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承储合同,下达的承储计划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轮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储备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承合同数量。特殊时期,市人民政府需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指令,确保“调得出、用得上”。

  加工企业如需以原粮形态储存市级成品储备粮,必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70%折率推算储存原粮数量,原则上以原粮形态储存数量不得超承储总量的70%。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粮食运输车辆和人力,制定应急保障措施,承担运输任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市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档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不得入库和出库。储备粮动用出库时应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储存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配备防潮、防鼠等设施,保障市级成品粮储备符合国家质量、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市级成品粮进行处理,定期对市级成品储备粮仓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应专仓储存,仓房应悬挂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专牌。达不到专仓储存条件的,应在仓内成品储备粮储存区域建立标识。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及以下,包装物、计量误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识须要素齐全、清晰准确。

  第二十条 市级大米储备质量等级应达到 “国标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面粉应达到“标准粉”及以上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入库指导成本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市场中等价格确定,入库指导成本价与企业实际入库成本无直接关系,仅作为承储企业贴息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本金由企业自行筹措。承储企业依据承储合同向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申请储备粮贷款,允许承储企业通过其他商业银行或自筹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市级成品储备粮本金,贷款利息补贴标准参照农发行储备粮贷款利息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从农发行安康市分行获得储备粮贷款的,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专款专用,出入库资金管理要按照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储备粮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等费用补贴。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利息补贴=储备粮入库指导成本价×承储数量×当年农发行储备粮贷款利率;

  (二)保管、轮换费用=承储数量÷70%成品折率×(94元/吨.年保管费+40元/吨.年轮换费用)。

  (三)质检和监管费用=储存数量÷70%成品折率×6元/吨。

  第二十五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每季度拨付一次。

  保管和轮换费用、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核定直接拨付各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利息由承储企业与银行进行结算。质检和监管费用拨付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动用出库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动用方案中明确。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供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相关手续资料,由市财政局在30天内直接拨付相关承储企业。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二十八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市发展改革委汛期每月随机检查一次,其他时段检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

  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成品储备粮开展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工作人员实施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承储期间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由市发展改革委终止承储合同商市财政局调整承储计划。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承储企业库存数量达不到承储合同数量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补足库存的;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承储企业储备库存数量连续2次出现达不到承储合同数量要求或者累计出现3次储备库存数量达不到承储合同数量要求的;

  (三)承储企业储存仓房、环境卫生达不到仓储要求或达不到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

  (四)成品储备粮质量达不到承储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的;

  (五)承储企业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康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取消承储计划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所承储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按市政府下达的动用计划全部调出的,承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成品储备粮承储合同到期未动用或承储期内承储计划被取消或调整的,承储企业所储存粮食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参照《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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