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省发改委价格处下发通知,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
通知要求,一是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含税)。并根据整治情况适时提高加价标准。二是省发改委将按月更新虚拟货币“挖矿”电力用户名单,由电网公司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执行时间不足一个抄表周期的,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相应天数确定。三是要求各地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相关部门工作协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