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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5-22 11:37作者: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
政策性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安康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安康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
政策性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康市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县域经济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县域经济开发性金融合作补充协议》,参照陕西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工作前移及覆盖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10县区及工业园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申报、评审和贷后管理。
    第三条 县域经济开发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家开行)贷款采取“市带县”模式,通过市级政府的项目审核和风险控制措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信用评审确定的县域信用额度和市本级转移额度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第四条 使用国家开行政策性贷款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安康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开行贷款项目评审要求。遵循“诚信负责、量力而行、择优选项、注重实效、谁用谁还”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给未来市县财政增加还贷负担和风险。
    第五条  安康市人民政府与省开行共同确定安康市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为县区政策性贷款借款平台(以下简称市借款平台),负责县区政策性贷款的统借、统贷和统还。具备条件的县区也可将借款平台设在县区,负责本县区政策性贷款的统贷、统借和统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安康市县域经济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贷款使用和偿还计划,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合作办),市合作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发改委确定专职办公人员、市财政局和市借款平台抽调兼职办公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
    (二)编制年度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和借款资金使用计划;
    (三)指导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
    (四)指导协调项目全过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贷款使用情况;
    (六)监督管理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和还贷金的筹措等事宜;
    (七)负责非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的咨询、推荐和有关协调工作;
    (八)协调和指导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九)承办省开行业务前移安排的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借款平台作为政府指定的借款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二)负责与借款人签订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三)负责办理资金提取手续,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资金;
    (四)负责统贷资金本息的偿还、支付;
    (五)负责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金的归集、管理;
    (六)监督和检查借款人规范财务管理,审核其财务报表;
    (七)承办省开行“柜台前移”等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确定专职办公人员,负责本辖区使用国家开行贷款项目的规划、申报、评审和贷后管理。接受市级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定
    第十条  信用评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首先要通过开发银行的信用评审,通过信用评审与政府建立良好的信用合作关系,确定各县区信用空间和债项额度,初审贷款项目需求计划。每年对市本级及各县区进行信用复评,动态调整信用额度,在控制额度内,对新申请的贷款项目进行债项评审。信用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财政、土地、城建、交通等行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二)贷款资金管理制度及信用建设情况;
    (三)近三年财政各项收入(包括预算内外和基金)、支出和负债情况;
    (四)土地规划、基准地价、储备和出让等情况;
    (五)申请贷款项目及债项需求情况;
    (六)借款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  债项评审。各县区申请国家开行政策性贷款,由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提出,县区领导小组审查后通过县区政府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合作办推荐省开行评审。债项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期等。
    (二)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及可行性分析等。
  (三)项目投资构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政策性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及各项资金分年度到位计划。
  (四)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用地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已完成投资和工程量。
  (五)贷款使用方案。主要是借款具体用途和设备材料采购的资金安排及运作方式说明。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的结论。
  (七)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分年还贷财务计划。
  (八)项目的信用结构文件。
   第十二条  贷款的投向。各县区政策性贷款主要投向需政府投资或政府先期引导投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领域。要求项目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还款有充分保证,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的促进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合同及协议的签定。对经省开行债项评审核准的贷款项目,由市合作办组织借款平台及相关人员与省开行进行合同谈判,文本送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由借款平台与省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及相关的附属合同和协议,再由借款平台与县区借款人签定《项目借款合同》及相关的附属合同和协议,同时由市县两级财政完备风险控制扣款承诺文件及协议。
    第四章  项目的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贷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开行有关制度和省开行工作要求进行。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监督贷款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本息回收,及时反馈相关动态信息,化解贷款本息回收风险。             
  第十六条 市借款平台协调项目法人按季度完成项目管理专户报告、重大问题专题报告、资产质量分类、现金流预测报告、现场检查、调研报告和访谈记录等。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开行贷款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开行贷款项目列入县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落实领导包抓责任,加强项目跟踪检查。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  对实施的贷款项目,其初步设计、招投标方案、投资概算由县区计划局严格审查批复,报市合作办备案;工程预算审查及资金落实方案由县区财政局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和合作办备案,作为市合作办管理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严格执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直接支付”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转移和挪用贷款及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市借款平台在省开行指定的资金结算经办银行设立贷款资金结算帐户,专户专账核算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县区财政局要对贷款项目配套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由县区借款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借款平台申报,市借款平台审核汇总后报市合作办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各县区借款人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向市借款平台申请资金支付,并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县区财政审核意见、工程预算、工程合同及进度签证等),由市借款平台或用款人送市合作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盖章后,市借款平台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的报告程序。县区项目业主每季度、半年和年终向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效益实现情况等,县区将上述情况汇总后报市合作办和借款平台,经市合作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开行。
    第二十四条  开行贷款项目的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登记手续。申请验收的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项目初验情况报告;
    (三)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工程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六)工程竣工审计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还贷准备金和还贷风险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平台与国家开行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设立“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借款人和财政筹集的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金。借款资金到位前由县区财政或借款人按项目总贷款额的3%筹集还贷风险金,一次性划入借款平台的“还贷风险金”专户,用于项目风险代偿,当项目贷款全部还清后,风险金全额返还给项目借款人。还贷准备金由县区财政(或借款人)每年按合同约定分次划入借款平台还贷准备金专户。每年的还贷准备金筹集额由借款平台测算,报市财政局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列入县区年度财政预算执行。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县区财政安排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还贷资金;
  (二)中、省、市安排的相关项目专项资金;
    (三)用于项目抵押土地及资产的出让收益;
  (四)县区财政安排的项目业主补贴收入;
  (五)项目业主用其业务收入或净结余安排的还贷资金;
    (六)还贷准备金专户资金收益;
    (七)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县区借款平台或借款人依据贷款余额和贷款利率按季度向市借款平台支付贷款利息,逾期将依据贷款合同支付罚息。
  第二十七条  开行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开行政策性贷款实行借款人和项目法人还贷终身负责制。依法应由借款人和项目法人承担的还款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二)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借款平台申请动用还贷风险金应急代偿,再由项目借款人补足还贷风险金。
  (三)借款平台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时,由县区财政向市财政出据扣款承诺文件,当县区不能按时足额还贷时,由市借款平台提请市财政扣划县区财政相应款项还贷和补足还贷风险金。
  第二十八条  借款平台和借款人要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贷款的结算账户、还贷风险金和准备金账户与借款平台的其他账户应严格区分,严禁截留、挪用。对擅自违规者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行贷款项目实行监察和审计监督制度,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监察局不定期的对项目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项目开工前、实施中、竣工后由县区审计局安排进行投资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安排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合作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依据此办法制定《金融合作办工作细则》、《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细则》和《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监督监察细则》,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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