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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楼堂馆所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接待功能的场所设施

发布时间:2017-11-01 14:56作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施行。该条例对机关、团体建设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不仅适用于党政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也适用于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条例同时规定,对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并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对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由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条例在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建设办公用房,不得违规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的同时,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严格项目审批,规定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对属于禁止建设或者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不得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是强化资金管理,防止建设单位“各显神通”自筹资金违规建设办公用房,规定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有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以及接受赞助或者捐赠等情形;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三是严控建设标准,规定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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