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获悉,刚刚出台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检测认证结果建立采信和运用的监督机制。该《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为电子招投标发展提供保障
根据2013年5月1日已正式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近年来,有关部门、地方和大型企业积极探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有些行业和地区的电子招标采购率已经达到70%以上,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和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已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标采购。但是电子招标投标还面临着发展不均衡、信息不共享、体制机制不适应、安全保障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今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通知,部署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其中,要求试点交易平台应当在试点期间通过检测认证,并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介绍,互联网所独有的全流程在线交易服务技术被引入到招标采购行业后,传统的招标模式将逐步转变为依托互联网平台、内置招标规范标准的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模式。构建一个电子招投标全流程、动态、立体的信息公开共享体系过程中,需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来提供支撑和保障。
依法实施程序规范多元共治
《办法》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刘卫军介绍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将以“依法实施、程序规范”为目标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实验室需“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具备从事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能力”;认证机构需“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相关检测、认证人员需“通过专业能力培训,掌握招标投标系统相关的标准、技术要求和认证规则要求,具备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评价能力”。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流程。
此外,《办法》还规定,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包括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获证招标投标系统的质量抽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通报有关部门。认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变更、注销、暂停、撤销或者重新认证的决定,并对外公布。
认证信息集中公开共享开放
记者注意到,《办法》除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认证等内容和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外,还明确,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名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并交互至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认证机构发布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对外公布的认证处理决定及相关检测报告应同时交互至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总经理平庆忠告诉记者,招标投标的特点就是信息集中公开共享,但由于传统行政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约束和传统纸质媒介传播的局限,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直处于分割、分散、失真、静态、单向、独享的传播状态,无法实现立体流通、双向互动、动态跟踪、聚合共享和对称公开,因此也无法满足市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以及主体自律、公众监督的基本要求。
此次《办法》提出,实验室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出具的电文形式的检测报告应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今后省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将成为检测认证信息指定公开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成为认证信息的集中公开共享中心,这将为实现招标投标市场的信息互联互通、动态跟踪、透明高效、开放共享、永久追溯、立体监督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