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拉票贿选。要做到“3个不准”。第一,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第二,不准贿赂代表。第三,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拉票贿选,直接破坏民主规则,严重影响选举公正。2009年,我们在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开展了治理拉票的专项行动,使拉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应清醒地看到,拉票贿选是换届期间最容易发生的问题,要重点关注、严加防范。
二、严禁买官卖官。要做到“2个不准”。第一,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第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收受贿赂。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部署开展了买官卖官行为的集中整治。在换届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继续保持对买官卖官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严禁跑官要官。要做到“2个不准”。第一,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第二,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是一种典型的投机钻营行为,是政治品德不合格的表现;为跑官要官者说情,就是丧失原则,是一种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必须坚决刹住跑官要官之风。
四、严禁违规用人。要做到“6个不准”。第一,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第二,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第三,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第四,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第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第六,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这些问题,都是《廉洁从政准则》和《干部任用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是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换届期间,会涉及许多主要领导干部的调整;这时,尤其要防止主要领导干部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严禁干扰换届。要做到“4个不准”。第一,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主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二,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第三,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第四,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制止这些行为,排除这些干扰,是维护换届选举秩序,圆满完成换届选举任务的重要保证。
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在换届期间,有些人为了逃避纪律约束,会挖空心思变换手法,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各地在严格执行“5个严禁、17个不准”的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可能出现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细化纪律要求,严密防范措施,让企图搞不正之风的人无机可乘。
凡是违反换届纪律要求的,都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具体讲,就是要做到“5个一律”。
第一,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第三,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第四,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