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人权与法治价值
发布时间:2007-05-22 16:43作者:
2007年4月2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日前载称,该《条例》的立法直接动因起于2003年那场“非典”,而更深刻的动因乃是我国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进程。文章认为,首先,《条例》的实施将促使落实宪政理念,有利于保障人权。2004年,中国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重视。而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权,是指公民具有从政府获知有关公共事务情况和信息的权利。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则是政府和官员负有公开和告知的义务。其次,《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是对现代政府的最基本要求,这一制度对于建立现代政府又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现代政府”有很多内涵,但它首先必须是一个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文章还强调,《条例》所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无疑为公民更广泛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现实保证,促成法治政府的建立,这将有利于公民的权利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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