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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7 15:46作者:价格科 崔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陕西省定价目录》和《安康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委起草了《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全面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全文公布。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2年2月7日至2月18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科 

邮政编码:725000

   话(传真)0915-3212911

电子邮件:113891444@qq.com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7日



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陕西省定价目录》和《安康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企业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费用的行为,但不包括居民住宅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对我市中心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发改、城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安康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2〕2号)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按照机动车停放设施的产权属性、公用属性和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价格。

2、利用城市公共道路(如: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高架桥桥下等)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

3、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公益性质的(如: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游览参观点、旅游景点等)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价格。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的服务价格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协议确定。

2、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如: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办公写字楼等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价格。

  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短期内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类区管理。停车类区划分和调整由城管会同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公安交管等部门共同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区域类别,由城管会同发改及相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类区管理后,不再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一事一批”。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对管理区域内不同的停放设施,按照“城市中心区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专业停车场、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长时段高于短时段”的原则,适当扩大收费标准差距。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按次、计时、累进式计价方式计价。

第十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发改委会同财政、公安交管、住建、城管等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依照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产权性质和经营模式,分别使用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正式票据,经营者或收费单位不得自制票据,未按规定出具正式票据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拒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

第十  全市统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明码标价牌样式,对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等定价形式明晰区分,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收费公示牌,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收费类区、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优惠减免规定、车位数量、投诉举报电话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使用黄底黑字(公示牌样式见附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和抢险救灾、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殡葬、救护、垃圾清运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持有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内停放的,按照收费标准给予五折优惠;

(三)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实行30分钟免费政策(医院和机场、高客站、火车站停车服务免费时段另行规定)。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设定免费时段;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其他应当减免的车辆。

第十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建立城市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把相关信息数据和失信情况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七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原《安康市物价局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价发[2017]25号)文件废止。


附件1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表).doc







[责任编辑: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