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征求意见和司法局合法性审议,于3月14日签发公布,自2022年4月14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市现行《安康市物价局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价发〔2017〕25号)(以下简称《办法》)是2017年制定的,《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办法》依据的有关法规政策有的已发生变化,《办法》有的内容已不符合现行法规政策,为此,我们依据现行法规政策,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规政策,在借鉴学习省内外其他城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建议、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程序,形成了《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三、《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概念是什么?
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本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为机动车停放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四、《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现行的《办法》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设施范围进一步明晰;二是明确停车优惠政策;三是价格违法监管部门重新进行了明确;四是增减相关条款。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有几类?
答:根据停车设施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
七、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有哪些?
答:(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价格。
2、利用城市公共道路(如: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高架桥桥下等)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
3、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公益性质的(如: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游览参观点、旅游景点等)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价格。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的服务价格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协议确定。
2、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如: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办公写字楼等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价格。
八、机动车停车设施类型分为哪几种?
答: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短期内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九、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对管理区域内不同的停放设施,按照“城市中心区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长时段高于短时段”的原则,适当扩大收费标准差距。
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依照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十一、实行类区化管理是什么意思?
答:停车类区划分和调整由城管会同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公安交管等部门共同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区域类别,由城管会同发改及相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类区管理后,不再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一事一批”。
十二、机动车停车设施标价牌的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管理单位、收费依据、优惠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标价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标价牌采用黄底黑字。
十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都有哪些优惠规定?
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和抢险救灾、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殡葬、救护、垃圾清运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持有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内停放的,按照收费标准给予五折优惠;
(三)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实行30分钟免费政策(医院和机场、高客站、火车站停车服务免费时段另行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其他应当减免的车辆;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设定免费时段。
十四、对停车设施经营者出具收费票据有何规定?
答:机动车停放者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放服务费时应当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含电子发票),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放服务费,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十五、对停车设施经营者违规经营如何监管?
答:《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同时,提出了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城市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把相关信息数据和失信情况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