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颁布
发布时间:2007-05-22 08:26作者:
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我省电力生产和运行安全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条例将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电力设施与电能的保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共八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根据、适用范围、法规原则、执法机构等总括性内容;第二章共十二条规定了在规划、建设、运行中,各有关方面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及行为规范;第三章共十条规定了电能保护中供、用电单位的行为规范,并对窃电行为、窃电量、窃电金额作出规定;第四章共四条规定了电力行政执法的行为规范;第五章共八条规定了违反国家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六章共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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