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经发)局:
为认真推进粮食流通随机抽查,创新管理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5号)和《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大力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粮政发〔2016〕 32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省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进全市粮食流通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强化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优化公平竞争秩序,激发粮食市场活力,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粮食流通执法监管新格局。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粮食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对象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式,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粮食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粮食流通随机抽查的事项、程序、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坚持稳步推进。立足现状,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粮食流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安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粮食流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根据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粮食流通随机抽查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按照市职转办审定的粮食流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发改委随机抽查事项的名称为“对粮食流通、统计、收购资格、质量检查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随机抽查对象:全市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随机抽查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发改部门
随机抽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务、实物、质量及储备粮轮换、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仓储管理、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等情况;
2、从事军粮供应、救灾粮供应、承担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任务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3、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4、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购销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5、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统计台账;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6、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依据粮食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扰企。根据市政府审定公布的权力清单,结合粮食检查工作实践,确定市发改委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为:
抽查比例:以市场主体为基数,抽查比例为5-10%;以粮食库存量为基数,抽查比例为10-20%。
抽查频次:4次/年。即粮食库存检查、夏季收购检查、秋季收购检查、重点工作检查每年各一次。
(三) 建立“双随机”名录库
建立“双随机”机制,就是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和市场主体两个名录库,然后再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随机摇号和抽查工作的电子化办公,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建立全市粮食系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入名录库人员应具备执法检查资格,持有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监督检查证或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名录库应载明的项目或信息包括:检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证件号码、业务技能或专长等。为合理配置抽查工作组人员、保证抽查工作顺利进行,业务技能信息应作进一步细化分类,如统计、会计、保管、检化验等个人专长信息。粮食系统内单独安排随机抽查,可采用粮食系统检查人员名录库;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除采用粮食系统名录库外,还应当建立协同机制,在必要情况下采用有关部门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建立粮食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录入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市发改委目前主要以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并具备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市场主体为主。县级发改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将辖区内包括粮食经纪人在内各类粮食市场主体悉数录入。名录库应载明的项目或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发证机关、营业执照和收购许可证号码、企业性质(国有、民营、个体、外资等)、经营类型(购销、储备、加工等)、经营规模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尽可能细化完善名录库有关项目和信息。
(四)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安排
每年3月底前,提出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合理准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自觉性,维护好粮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要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并与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遵规守纪的抽查对象,要在一定时间内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的抽查对象,要建立“黑名单”,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抽查对象被查出一年内有2次以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列入“黑名单”,“黑名单”要经过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在粮食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列入“黑名单”的抽查对象要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储备粮承储、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流通设施项目和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六)加强协同推进和稳步实施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推进随机抽查要建立协同机制,加强纵向横向联动。除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安排的普查、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或粮食市场剧烈波动等应急时期安排的专项检查外,一般执法检查原则上都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随机抽查不仅要在粮食市场监管中推广,也要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般检查工作中运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做好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 强化信息技术支持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确保抽查落实到位,实现全过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三)开展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