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发改粮食〔2018〕号
各县区发改局(粮食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监督管理,确保放心粮油质量安全,根据《陕西省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康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
安康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点
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退出机制,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放心粮油经营网点,是指由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统一标准和规定程序,已认定挂牌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和配送中心。全市已认定的示范店115个,经销点208个,配送中心11个。
第三条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对其认定挂牌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实施动态监管,并主动接受监管对象、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四条 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其经营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放心粮油工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满足网点认定标准和条件,自觉遵守服务规范,积极履行质量承诺,严格执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主动服从和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动态监管机制。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动态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机制,实施有效管理,引导规范其经营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问题。
第六条 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建立监管档案,记录网点信息和监管、抽检相关记录信息。
第七条 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认定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进行全覆盖检查,市级粮食行政部门可根据县区粮食行政部门的安排,指导参与县区的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
(1)查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经营粮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证照是否齐备、有效。
(2)检查服务规范、质量承诺、经营管理等制度是否悬挂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检查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的是否是鉴定合格、未超过鉴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有无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或铭牌。
(4)检查放心粮油经营网点是否诚信经营,有无短斤少两情况,有无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及假冒伪劣产品。
(5)检查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坚持实行粮油产品明码标价的价格公示制度。
(6)检查店面内的营业区和生活区有无明显区分和隔离,经营门店卫生是否整洁、商品是否摆放有序,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有无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
(7)检查是否建立粮油购销台帐制度,是否如实记录供货商、供货时间、产地来源、生产日期、产品批次、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等内容,并按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及时、有效。
(8)检查是否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随货同行的质检报告,对供货者及粮油质量认证等有效证件是否留存备查。
(9)检查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配备情况,是否完好、有效、可用。
第八条 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应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相关证照、资料文档、质量承诺和经营电话、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违法行为。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条 建立奖惩处罚机制。对严格执行放心粮油工程相关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消费者满意、社会评价高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由县区粮食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违反粮食流通政策法规和放心粮油工程相关规定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摘牌。属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后查验合格者,可继续保留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命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已认定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命名,收回授予的标牌,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和官网向社会公开,让广大消费者知晓:
1、整改不合格的;
2、因违法违规经营或粮油产品质量等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3、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的;
4、销售不合格粮油产品的;
5、将标牌转让、租借给其他企业、门店的;
6、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经营者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7、质量抽检中一年连续两次出现不合格粮油产品的;
8、其他需要摘牌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对于未取得放心粮油经营网点资格而擅自制作放心粮油门头、标牌经查属实的,责令限期拆除,涉及其他违法事项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置。
对以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 销售经质量检测为不合格的产品,经查证属实的,应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立即停止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已售产品的召回或为消费者赔付等工作。涉及违法经营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三条 完善质量抽检制度。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市级粮油质检机构,对本辖区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所经营的粮油产品实行定期抽检,每年应不少于2次,对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所需质量检验费用,申请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省粮食局委托省级粮油质检机构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经营的粮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抽检结果及时反馈市及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由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粮食局。
第十五条 放心粮油经营网点除按照属地原则接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外,还应接受粮食行业协会的日常行业自律监管等。
第十六条 建立动态调整制度。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因转行、停业或依据《陕西省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丧失“放心粮油”经营网点资格的,实行退出机制,及时拆除店面门头,收回各类制度、牌匾。对替(增)补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要按照申报要求严格审核认定,并将进入、退出经营网点信息资料以正式文件报市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