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价函〔2017〕20号
市属各公办学校:
二0一七年秋季招生在即,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收费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2017年秋季教育收费公告》(2017第3号、第4号)、《安康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发[2014]5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严格执行学费、课本费等各项收费减免政策。
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四、在醒目位置公示学校所有收费内容。收费公示必须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未经公示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安康市物价局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