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发改能基〔2017〕328号
汉滨区发展改革局:
你局报来《关于请求对汉滨区早阳镇左湾村100KW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报告》(汉发改字〔2017〕8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新能〔2016〕1629号)要求,经审查,同意该项目予以备案。
一、项目单位:安康市汉滨区瑞鑫光复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J1MG7R。
二、项目建设地址:汉滨区早阳镇左湾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装机容量100千瓦的地面光伏电站一座及相应配套设施。
四、项目建设总投资100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
五、项目运营模式:全额上网。
六、其他:
1、本备案文件仅作为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2、项目开工前,须通过参与全省光伏电站竞争性比选获得纳入全省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资格。项目获得纳入年度实施方案资格后,1年内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取消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若未获得进入年度实施方案资格自行开工建设的,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3、项目完成备案之日至项目并网运行2年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内容。项目单位须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时填报项目建设、运行有关信息。有关信息将作为申请国家光伏电站电价补贴的重要依据。
4、请汉滨区发展改革局积极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备案有关要求,并向我委及时报送月度项目建设信息。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