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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发改农经〔2010〕77号:关于申报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02 09:57作者:

安康市发展改革委   安康市农业局

关于申报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计划局、农业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关于申报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精神,现就全市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1)执行。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2007—2009年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申报。

  二、建设内容及投资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二)投资补助标准

  按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10000头以上四个档次,分别予以25万元、50万元、70万元和80万元投资补助,1万头以上不再安排补助投资。。

  各县(区)在筛选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确定,不得擅自降低或调高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地应按照中央与地方4:1的比例安排项目配套,省上优先审批配套资金已落实的项目。

  三、建设任务与投资规模

各县(区)按照生猪存栏量、出栏量和规模养殖情况等综合确定申报项目。申报总数限于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见附件3)的120%之内。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县(区)农业部门会同发展计划局根据分配的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生猪生产实际情况,经实地踏查,提出拟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并确认无争议后,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可研报告,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请各县(区)发展计划局和农业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3月3日前上报正式文件,并同时将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3296670@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

  市发展改革委农经科:薛海军         3213752

  市农业局畜牧科:    陈明星  朱斌   3112109

  附件:1、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2、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汇总表

     3、各县(区)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表

 


附表下载

                                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生猪  项目  申报  通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3月1印发  

                        共印15

附件1: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注: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主要是根据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和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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