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发改代赈〔2008〕63号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2008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搬迁
规模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县区发展计划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民安居工程的精神,保证完成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每年8600人的搬迁任务,根据省发改代赈〔2008〕211号《关于2008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搬迁规模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在原各县区上报的2008年搬迁规模基础上,另新增加部分搬迁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因地质灾害搬迁群众按每人3000元补助,其中建房人均2000元,基础设施建设人均1000元;因易地搬迁贫困群众的补助标准人均控制在3900元以内,其中人均建房补助2300元,其余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各试点县区在原上报我委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另外新增加部分搬迁任务,搬迁人数不得少于本次下达的规模;搬迁规模扩大后,基础设施规模相应减少,建设资金要从严控制。
3、需要对原实施方案中个别搬迁对象进行调整的,结合本次新增加规模一并进行调整。
4、各县区在确定搬迁对象时,要加强与民政、扶贫等部门的协调,选准搬迁对象,落实搬迁任务。
请各县区务于2008年3月18日前将修定后的实施方案一式两份报送我委。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