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康市陕南突破发展项目资金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陕南突破发展项目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管好用好陕南突破发展专项资金,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我们制定了《安康市陕南突破发展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且经市突破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康市陕南突破发展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安康市陕南突破发展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陕南突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06〕33号)精神,规范我市陕南突破发展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陕南突破发展项目的投资效益,指导各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业主的工作,明确陕南突破发展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程序和工作要求,管好用好我市陕南突破发展项目资金,促进我市突破发展,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南突破发展项目是省委、省政府加强陕南三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突破发展的重要措施,旨在改变陕南三市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促进陕南突破发展;其陕南突破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设立的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专项用于陕南发展的资金。分为省上统一安排与市上自行安排两部分。
第二章 项目的筛选申报
第三条 项目安排范围 (1)现代中药、绿色食品、蚕桑丝绸、生态旅游、水电能源等绿色产业;(2)装备制造业、优势矿产业等;(3)新产品研发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4)省、市政府批准的其它陕南发展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先进,并且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国家或地方认定的产品生产、销售和研发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条件较好,没有不良信誉纪录。
3、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具有完善的设计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4、申请省上统一安排资金的项目其项目总投资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1、凡申请陕南突破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并按申报条件要求将项目备案或核准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分别报送县区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与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各县区政府与市直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为适应省陕南突破办的工作要求,我市陕南突破发展项目采取常年申报制,不分具体时段,随时报送随时受理。
3、对各县区及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在资料完备且符合陕南突破发展项目安排范围的前提下,市发改委于每双月期末(若遇节假日,向后顺延)将此期间收集的所有项目汇集整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所报项目进行初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凡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我市陕南突破发展项目储备库,并将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4、市发改委依据省陕南突破办确定的专项资金批次支持方向和重点,按照项目的重要性与成熟性标准,在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适合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陕南突破办,同时抄送省发改委和财政厅。
5、对一些不能达到省突破办要求但对县区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能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小项目,由各县区政府按照申报程序报市突破办(设在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经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后提出扶持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从市级切块资金中予以扶持。
第三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 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各县区计划局要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开展陕南突破项目的筛选、论证、评估等工作,坚持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申请报告,建立本县区陕南突破发展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突破发展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包括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及经济效益,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体系和施工监测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同时,项目业主待投资计划下达后,随即将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安排、竣工时间、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区计划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工程竣工后以此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实行进度报告制度。各县区计划局及市直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对已列入当年计划的突破发展项目,要按月将项目建设总投资、资金到位数额、实际完成投资和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如实填报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报市突破办、市财政局,并抄送县区财政局;对于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一次小结,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项目业主应在年终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报市突破办,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及项目管理单位。市突破办将全市突破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突破办。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实行分级验收责任制。项目建成后,县区计划局和市直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自验,并向市突破办提出初验申请,市突破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建成项目及时进行初验,并向省突破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使用方式
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陕南突破发展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分为贴息、补助和资本金投入三种使用方式。
1、贴息。贴息是扶持产业项目的主要形式。对生产性建设项目当年及上、下一年内借贷银行资金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为贴息一年、二年和三年三个档次,一般贴息二年,贴息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凡贴息项目,项目单位要持有已落实银行贷款手续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贷款银行对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函)、贷款付息凭证等,按项目管理级次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办理用款手续。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作如下财务处理:如果贴息项目已经交付使用,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如果贴息项目尚未交付使用,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资本金投入。对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成为行业骨干但资本金有缺口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的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确定。资本金投入所形成的股权由省产业投资公司和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持有。省产业投资公司承担有色冶金、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的国有资本金出资人代表,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承担绿色食品、现代中药等产业项目的国有资本金出资人代表。作为出资人代表,在收到资金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后,负责办理资本金拨付手续。
3、补助。对新产品研发、农产品良种繁育、绿色农副产品和中药材基地建设及加工等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凡是财政补助项目,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相应按照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进行处理。
市上统一安排的扶持资金,采取贴息与补助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1、计划下达程序。按省上制定的《陕南突破发展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发改委根据省上计划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2、资金拨付程序。对市直部门管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并由其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出具项目进度证明,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区管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县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并由县区计划局向县区财政局出具项目进度证明,经县区财政局复核后,按照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破发展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和稽查。防止资金使用中的“一拨二转三不管”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资金回收。对于资本金投入项目,两家投资公司作为国有出资人代表,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不参股分红;项目建成投产后,资本金由两家投资公司在五年之内负责收回并上缴省财政,继续用于陕南突破发展项目建设。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和审计是搞好突破发展项目工作的保证。各县区要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对突破发展项目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突破项目工作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计划执行、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环节。计划执行、工程建设是计划部门检查的重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是财政和审计部门检查的重点。对财政贴息项目,市、县财政局应审查项目的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付息凭证原件,核查项目贷款资金是否用于项目基本建设。对财政补助项目,应加大项目的审查力度,防止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使补助资金真正用到项目建设。各县区计划、财政、审计部门要保证突破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审计部门要把突破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任务,每年至少对一个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十六条 县区计划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要对突破项目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对本地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报市发改、财政部门。
第六章 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突破发展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挤占、截留、挪用、贪污项目专项资金和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单位,县区财政局停止拨付或追回挤占挪用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