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安康市节能宣传周活动
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计划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环保局、广电局、工会、团委,市级有关单位、中省驻安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及安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大全社会节能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中、省2007年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宣传主题和重点
今年节能宣传周的主题是:“节能减排、科学发展”。宣传重点是:我国目前面临的能源形势和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以及太阳能、沼气、水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先进典型的宣传和先进经验的推广。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节能意识深入企业、学校、机关、团体等各个方面,使全市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的节能意识明显增强,节能降耗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全社会节能工作得到促进,并形成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处处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主办单位
我市节能宣传周活动由市发改委、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环保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市委等八个部门联合主办。市发改委牵头,各主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共同做好节能宣传周的各项工作。各县区节能宣传周活动由县级相应机构联合主办。
三、时间安排
根据中省安排,今年节能宣传周定于2007年6月10日至16日举办。
四、节能宣传周安排的主要活动
(一)在节能宣传周期间,市政府领导接受安康电视台记者采访。
(二)举行集中宣传活动。市级八个部门将于节能宣传周活动期间,联合在中心广场举办大型节能宣传活动,开展节能知识、节能政策法规咨询,发放节能宣传材料。
(三)报纸、电视台和电台开展节能降耗系列宣传报道,宣传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和节能法律法规,宣传我市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节能工作,普及节能知识。刊发市发改委及其他部门有关节能方面的专题文章。
(四)召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会议,各重点用能企业交流节能减排的做法经验,市发改委同重点用能单位签订年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与部分县区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发展计划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指导和协调做好节能宣传周活动,结合各县区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和市上关于节能降耗的部署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组织本地用能单位搞好宣传活动,要周密安排部署,掌握各方动态,总结活动经验,切实搞好本县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
(二)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深入开展节能知识、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创建“节约型学校”、节能知识竞赛或讲座、节能小发明小创造等项活动,继续开展国情和节约资源教育,进一步增强学生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三)科技部门要结合科教活动,大力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积极开展节能、环保等各类技术交流、研讨,宣传节能知识与推广节能技术。
(四)经贸部门要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的节能宣传活动,督促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激励广大职工自觉开展节能科技攻关和争创节能标兵竞赛,使工业整体能耗有所下降。
(五)环保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对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大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创建活动,切实把减排责任落到实处。
(六)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优势,把节能宣传作为宣传周期间的宣传重点,通过开辟专栏、专题、专版、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张旗鼓地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节能降耗的巨大声势。
(七)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各种宣传阵地,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在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增强职工的节约意识,倡导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八)各级共青团组要积极引导全市青少年增强节能降耗意识,开展“我为节约作贡献”、“青少年节约创新大赛”等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推动形成节约资源的良好社会风尚。
(九)各企业尤其是全市16户重点用能企业,在宣传周期间要采取多种形式,布置宣传栏、印刷有关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积极宣传能源形势和节能减排措施。
各县区发展计划部门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高度重视本次节能宣传周活动,务必精心组织,制订方案,力戒形式,取得实效。要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树立好的典型,查找节能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尤其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技术创新和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要提出今后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市发改委。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经济委员会
安康市教育局 安康市科学技术局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安康市广播电视局
安康市总工会 共青团安康市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