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构建安康市信用环境,建设健康金融,根据安政办发(2006)87号文件通知和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监督管理对象为《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框架内安康市及各区县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由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康市金融合作办)在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协同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等机构联合实施。
第四条 市本级贷款项目由安康市金融合作办协同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县项目由安康市金融合作办协同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区县金融合作办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安康市金融合作办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收集项目情况,负责评估下级金融合作办工作,负责检查项目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合规性,资金支付合规性,负责向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 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保证工程建设的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发生,促进廉政建设。
第七条 审计局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项目准备阶段、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投资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财政局负责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市本级和各区县政府债务的借、用、还和偿债准备金帐户的设立和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负责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使用的核实。
第九条 发改委负责审核项目产业投向、招投标方案、可研、初设、规划、环评、土地、配套资金及其他外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制度。
第十条 安康市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需邀请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检查报告需及时通报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第十一条 对贷款项目外部建设条件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确定、预算、规划、论证、审查、可研、征地、拆迁、环境评估、规划设计、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有无违反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部门是否为有权部门,招投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超预算超规划建设行为,项目建设进度是否滞后,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开发银行制度。
第十二条 对项目资金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落实,资金支付是否依据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建设资金是否存在挪用现象,是否建立还款准备金帐户管理制度,是否足额落实贷款本息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实行全过程监督制。对贷款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须派员全过程监督;对贷款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须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或调取有关资料、财务帐薄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贷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监察工作要提前介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监察,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和避免工程建设中的舞弊行为和资金浪费现象。
第十四条 在贷款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影响政府投融资环境,影响安康市信用形象,给国家或公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外,要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贷款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对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应该进行监督管理的不进行监督管理、应该受理的不受理、应该审批的项目不予审批、应该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无故拖延不办、违法(规)审批、裁决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合作办商监察、审计部门解释,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细则,明确项目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