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文书制作工作,提高价格认定文书质量,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对《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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