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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13 00:10作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民间投资企稳回升、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及时修订《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效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再下放一批省级核准事项。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进一步扩大县级备案权限。严格落实我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确保各类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同步下放。及时动态调整省、市、县各级部门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
  (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的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减少重复检查,杜绝多头监管,2016年内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全部制定出台“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争取2017年实现全覆盖。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守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积极探索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加快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应用和完善,全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一律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的要求在线完成相关审批,按时限及时办结。加快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继续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编制公布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探索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部门)
  二、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全面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相关部署要求,确保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加快健全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开放民用机场、电信业务经营、油气勘探开发、互联网视听、国防科技等领域的市场准入。严禁各地各有关部门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尽快出台有效措施,解决民间资本进入养老、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涉及的许可设立、医保对接、多点执业、职称晋升和资金扶持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等部门)
  (五)优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研究出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建立民间资本科学合理回报机制,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鼓励民间资本以资金、技术、管理等资源,通过强强联合、组建联合体等方式,有效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依托陕西PPP服务中心,组织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PPP项目培训、辅导和研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控集团)
  (六)引导民间投资优化结构。重点支持民间资本投向军民融合、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能化、文化旅游和现代物流等领域。定期组织民营企业与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开展合作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渠道和方式。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建立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技术研发中心,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大支持培育力度,推动民营经济在分享经济、创意经济、智造经济等新业态形成先发优势。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园区管理经营,配套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形成规模优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策划、资金筹措、研发投入、设备购置、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最大限度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
  (七)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认真贯彻中、省关于降低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年底前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政府涉企欠款专项清理。督促国有企业进行自查,及时偿还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相关款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三、有效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八)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省级有关部门在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安排中,要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生产性投资项目,今年9月1日起,根据一年内实际新增贷款额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贴息,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尽快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引导和放大功能,参与社会资本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九)加大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按照“三个不低于”的要求,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基于企业的纳税行为,为经营稳定、前景良好的借款人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充分发挥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台功能,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争取扩大试点范围。建设、运用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近期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专项检查工作。(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十)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推进省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全覆盖,增加注资,扩大担保规模。支持陕西融资担保集团发展,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注资,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承担民营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解决续贷资金难题。鼓励国有龙头企业设立担保公司,为其产业链上下游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国有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民营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过桥费”不得高于1%。(省金融办、国开行陕西省分行、省金控集团)
  (十一)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进民东银行、西京银行尽快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复。鼓励民营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引导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融资。省财政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根据融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10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的企业,减半收取挂牌费并按融资额度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引导民营企业规范使用新型互联网融资工具融资。加强民营企业债券发行培训辅导,建立债券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逐年扩大发债规模。(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四、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十二)完善政企对接服务机制。加强政企对接,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设立省民间投资服务中心,重点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化的项目策划、投资指导、项目申报、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全方位服务。切实发挥好各级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营企业诉求以及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投资项目申诉机制,着力解决民间投资突出问题。(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
  (十三)强化督促考核机制。依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区)、省级有关部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评价,发布全省年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报告。落实好《陕西省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奖惩办法》中有关民间投资的考核内容。针对政府违约和政策不落实等情况,及时开展督查,强化问责。(省委考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
  (十四)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民间投资政策清单,精准解读政策法规,建立问题解决台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新闻媒体要创新宣传方式,系统策划报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稳定改善市场预期。(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抓紧细化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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