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允许债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提出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加强信息披露和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做好企业债券偿债风险分解。
此举旨在深化企业债券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支持重点领域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意见提出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国家发改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债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同时优化委内审核程序。债券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国家发改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对中介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优质承销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推荐的企业债券项目实行绿色通道。
同时,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豁免国家发改委内复审环节。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及创新品种债券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
意见还提出,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确保债券资金按时到位用于项目建设。允许债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对闲置的部分债券资金,发行人可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用途,但不得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