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安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上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安排部署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及时调整补充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各县区(含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应加强本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根据本辖区实际,相应建立本区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组织领导机构。县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条 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业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实行归口管理、归口负责。
规划部门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负责施工企业在建工程因工程款拖欠、工程质量纠纷、用工管理、转包或非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清欠兑付工作,依法查处转包或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负责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清理出本市建筑市场。对未按要求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暂缓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无证开工的责令停工并依法追究责任。
住建部门负责涉及市政工程、保障性住房等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督促所负责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按时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降低或吊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水利、交通、教育、卫生及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负责本行业内用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五条 落实项目业主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主体责任。
项目业主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在项目招投标中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能力列为重点审核条件。督促中标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拨付工程款时,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拨付到账户中,并负责监督发放。凡是在建设项目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业主负责予以解决。
第二章 权益保障
第六条 在建设施工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用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单独立户,与工程款、材料款等其他费用分开支付,并建立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和工资表,详细记录每位农民工的考勤和工资支付情况,由现场工种负责人定时填写,农民工核对签字确认,公示7天后,报项目业主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备查(要按有关规定保存完整资料)。每个月末汇总核定工资,通过银行卡或者现金方式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如有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发生劳动纠纷时,由用工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由人社部门按照农民工提供的工资数额或参照本企业同岗位的平均工资,以有利于农民工的原则计算确定欠资数额,从源头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人社部门应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用工单位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明确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工资支付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向农民工本人直接支付,不得支付给包工头、班组长,并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半年向人社部门报备一次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加大日常巡查和检查力度,按照中、省、市要求,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主要包括:年度企业劳动用工年检、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检查重点为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交通、水利、商业、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时发现处理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八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坚决杜绝新的拖欠。督促本行业在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对已竣工工程,应督促其抓紧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及时支付工程尾款;对建设单位因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或未按合同进度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接听接访,及时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开通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绿色通道,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密切关注、准确研判网络舆情,及时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对各部门收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及时向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
第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向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企业不能随意少交和缓交,未缴纳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缓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经核实确认后,依法动用工程项目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限期等额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工程暂缓验收。
第十一条 建立欠薪保障应急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市级100-200万元,各县区50万元),建立欠薪保障应急基金制度,专门用于应对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事件,以保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及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第十二条 做好专项通报制度。人社部门将当月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及各部门群访事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以案情通报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在重要时间节点实行日报制度。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用工实名制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记录标准。评价结果将应用到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行业评优评奖等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以讨要工资名义恶意讨要工程款的企业,经查实后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同时,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且与银行授信挂钩。
第十四条 及时处置群体性讨薪事件。各职能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欠薪预警信息,及时做好防范和处置。人社、信访及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信访部门应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并做好信息反馈和接访协调工作。(20人以下群访,部门分管领导到场接访处理;20人以上群访,部门主要领导到场接访处理),防止问题积累和矛盾激化。在元旦、春节等农民工讨薪高发易发时段,人社、信访、公安、规划、住建、司法、法院等部门在信访大厅开展一厅式办公,高效快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或不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责令整改或停工。
在建设施工领域因下列情况之一引起的合同纠纷、单价纠纷、工程质量等纠纷以及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用工企业有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人社部门可建议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出现重大恶性欠薪事件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曝光。
第十八条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人社部门应当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办。对采取回避隐匿,故意不配合核定农民工工资数额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包工头,由公安机关给予训诫,经训诫仍不改正的,应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组织、雇佣、煽动农民工群体恶意讨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因工程质量、工程合同等引起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工资支付等引起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要求支付工资,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凭欠薪依据依法向施工企业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成立的应依法发出支付令。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欠薪治理工作不力、监管和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