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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金融及地方性融资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1 17:07作者: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康市金融及地方性融资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6 月17 日

安康市金融及地方性融资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市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融资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其增加信贷投放,改善服务,创新产品,防范风险,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对所有考核对象都要按照统一的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并结合各类别的考核标准,公开进行考核,公平予以评价。
  (二)便洁、高效原则。简化考核程序和考核指标,实施现场考核与年度统计数据考核相结合,提高考核工作效率。
  (三)定性、定量原则。考核指标兼顾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并以量化考核为主;同时,既考核存量指标又考核增量指标,既关注共性指标又重视个性指标。
  二、考核范围
  (一)银行类机构:在安康市连续经营满一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含省信合驻安康办事处)。
  (二)保险类机构:在安康市连续经营满一年的各保险公司市级分支机构。
  (三)地方性融资机构:在安康市连续经营满一年、且在安康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公司,以及其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公司在安康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
  银行类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占全部考核权重的 80%,主要包括贷款余额增速、新增贷款规模、存贷比、重点项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营业网点及分支机构数量等;风险控制占全部考核权重的5%,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等;信息沟通占全部权重的5%,主要包括与当地政府沟通频率和效果等;创新工作占全部权重的10%,主要包括信贷产品创新、担保方式创新。
  保险类金融机构。保险业务占全部权重的80%;风险控制、信息报送、创新工作、社会责任分别占全部权重的5%。地方性融资机构。业务开展占全部权重的70%;风险控制、合规经营、日常信息报送分别占全部权重的10%。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工作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金融办和市考核办牵头,每年2-3 月份抽调专人组成考核组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见附表。其中,各县区所辖地方性融资机构由县区金融办负责考核并将结果报市金融办(县区考核办法参照市上考核办法执行)。
  (二)各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融资机构于每年元月底将上一年度考核指标数据分别报市金融办和县区金融办,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考核以人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年报统计数据为依据,并对照实地调阅审核各金融机构全年数据。其中,政策性银行只选取贷款增加额和增长率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四)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融资机构考核年度监管部门考评和通报、融资履约、服务质量以及日常工作情况给予不超过5 分的加分。
  (五)考核组按照考核指标和标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计算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考核奖励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将考核结果及表彰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六)凡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严重经营风险、违规行为或工作失误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融资机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五、表彰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彰面按40%取整确定;其他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融资机构表彰面按20%取整确定。
  (二)市政府对考核较好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融资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并抄送其上级主管机构。对获得表彰的金融机构可优先获得市内重大项目的融资主导权,优先享受市政府提供的金融方面有关优惠政策。对连续两年排名在后两位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将进行特别提示,并向其上级机构进行反馈。
  (三)市政府从获得表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中选取一定比例作为金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询其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原《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考核奖励办法》(安政办发〔2010〕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2.市级保险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3.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4.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5.全市典当公司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5〕8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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