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是我国开发式扶贫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在贫困地区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专项扶贫工程,旨在通过对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安置,根本改善其生存和发展环境,实现脱贫致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4〕2174号),结合我省相关移民搬迁规划及具体工作情况,现就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我省扶贫开发已经从以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但是,目前我省仍然是一个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扶贫任务重的西部省份。截止 2014年底,我省需要搬迁的农村贫困人口仍有316.8万,主要集中在秦巴山区、六盘山区、吕梁山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及陕北白于山区和黄河沿岸土石山区,关中沿秦岭北麓和渭北“旱腰带”。这些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频发、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贫困问题与生态环境、发展条件约束等问题相互交织、互为因果,就地加快发展、脱贫致富,特别是改善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难度大、投入高。易地扶贫搬迁是解决这一最大难点的治本之策。这项工程的实施有利于改善搬迁群众的发展环境、更好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优化人口与村镇布局、调整改善产业结构,有利于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提高扶贫投入效益,有利于迁出区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促进可持续发展。对于加快推进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为主题,以根本改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为主线,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着力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提高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专项扶贫工程,必须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各级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安置区域,合理确定搬迁重点和规模,优先安排自然环境特别恶劣地区深度贫困群众。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资金筹措能力和安置资源条件,科学编制实施规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搬迁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为搬迁后的经济发展和脱贫致富奠定基础。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尊重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立足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对符合搬迁条件的贫困村、组实行整体搬迁,以改善迁出地的生态环境;合理确定安置方式,优化安置方案,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与城镇化规划相衔接。
——自力更生、各方支持。充分发挥搬迁群众的主体作用,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努力实现脱贫致富。各级政府应加大专项投入力度,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办法,动员引导各方力量共同支持。
三、规划编制
(一)规划编制
各县(区)根据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有关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需要搬迁的村组人数分布、安置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查、县批准”的程序,制定各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搬迁规划,并将搬迁人口分解到年度和具体安置点。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要求,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城镇发展、产业发展等行业规划相衔接。
(二)实施范围
以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秦巴山区、六盘山区、吕梁山区)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为主战场,兼顾其它贫困地区。
(三)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是居住在环境恶劣、生态脆弱、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深山区,土石、高寒山区的农村人口;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贫困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解决道路、供电、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太大,今后若干年不可能规划建设的贫困村、组、户;因地质灾害造成无法居住、或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农村人口。对于下岗返乡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本村的搬迁对象可以享受补助政策;对户口不在搬迁村的在外工作或退休返乡居住人员的住房搬迁不享受补助政策。
(四)搬迁方式
根据迁出地的村落分布情况,原则上采取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对于住户零散分布的自然村落,一次性全部迁出;对于规模较大且必须全部迁出的自然村落,根据安置地情况统一规划,分批迁出。优先安排最为贫困的自然村落和农户。
(五)安置方式
坚持整体搬迁、因地制宜的安置方式,根据安置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通过依法开发耕地、调整置换土地等形式配置安置资源,可采取就近、分散插花、规模集中、跨区搬迁等多种方式安置。安置地应确保地质条件稳定,不受地质灾害和洪水威胁;自然条件较好的地方,安置点尽量结合新社区和城镇化建设,鼓励群众进城上楼,依托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点等安置, 以解决搬迁户生存和发展问题。
(六)建设标准
1.住房结构形式。搬迁群众的住房要统一规划设计,并符合建筑基本安全规范,结构形式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采取砖木、砖混等不同的结构。积极推广使用环保、节能材料。
2.住房面积。住房建设标准应以经济、实用为原则。严格按照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按家庭人口控制建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住房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四、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一)资金来源
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搬迁群众共同解决。以中央预算内资金为主,省上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配套资金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其余资金由搬迁群众自筹和投劳解决。
(二)补助标准
国家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专项资金,属于补助性资金。人均补助标准现阶段不超过6000元,建房补助原则上人均不低于4000元,其余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补助形式(按户或人)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搬迁群众建房补助,陕南地区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等文件执行;其它地区参照“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扶办发[2014]49号)等文件执行。
五、加强管理
(一)计划管理
各地依据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建立项目库,储备项目。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中安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相关县在确定年度实施项目时,应选择搬迁群众积极主动,安置地已落实、规划设施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各项目县的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审批,并上报当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建议计划、IMO项目信息文件、项目情况表。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上报的投资建议计划草案,综合考虑贫困状况和政策因素,对各市上报拟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审查,汇总形成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草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按照市级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确立具体建设项目,下达本省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市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下达本市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县年度实施方案批复。
实施方案经市发改委批复后,各相关县严格按实施方案搞好工程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实施方案或变更计划内容;对因搬迁对象发生变化或安置地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备。
(二)项目管理
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所安排的项目应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各县发改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强化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档案等管理,及时公布安置地区建设进展情况。当年项目原则上要在18个月内完成建设,两年内完成全部搬迁任务。
(三)资金管理
项目县要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用账户,严格实行报账制。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对搬迁户的补助金额,要依据各户的贫困程度等实际情况和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补助方案。建房补助资金不能平均分配,补助方案要经群众评议和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按受群众监督。建房补助资金由项目县通过“一卡(折)通”直接补助到户,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资金、物资使用以及重点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四)竣工验收
全部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县发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财务决算和审计,确认工程质量合格,财务清晰,支出真实合理,已按批复方案全面完成了搬迁及建设任务,总结报告全面,已具备验收条件后,县发改部门组织初步验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向市级发改委写出申请验收报告;再由市级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报省发改委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方案审查、审批,计划编报、转发,督促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协调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各县发改部门对本县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负总责,做好规划编制、安置点规划设计、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建议计划上报、组织实施等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筹措本级建设资金;整合项目完善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能吸收劳动力的产业发展项目。
(二)落实配套政策
项目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协调解决好搬迁安置过程中土地调整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住宅用地、房屋产权、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和低保、计划生育、税收减免、农业补贴、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妥善处理好搬迁群众和迁入地原住户之间的关系。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需要。
(三)加快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是保障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关键。在做好搬迁安置工作的同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支持,与产业扶贫相结合,充分利用安置区的特色优势资源,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通过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区域自我发展能力。通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和互助资金组织发展,带动和帮助搬迁群众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四)不断探索创新
根据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创新易地扶贫搬迁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要根据不同类型地区的安置资源特点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组织实施形式、安置方式、扶持手段和社区管理等,以及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迁出地资源,促进群众增收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丰富易地扶贫搬迁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手段,探索建立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与住房建设标准,研究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异地购房自主搬迁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项目申报前期公告公示制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并取得实效。建立健全计划实施进度报告、项目公告公示和竣工验收等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稽察工作力度,加快项目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计划下达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原则等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及《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验收办法(试行)》(陕发改代赈[2004]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