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重点项目推进办法
(安政发〔2013〕2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持续改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重点前期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各县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
第三条 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国家相关政策,创新思路,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造性地开展项目谋划工作。全市每年谋划投资过5000 万元重点前期项目60 个以上。各县区每年谋划投资过5000 万元项目5 个以上,高新区、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旬阳县、平利县每年谋划投资过亿元项目5 个以上,投资过5 亿元项目1 个以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和完善市级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2000 万元以上、各县区财政安排资金1000 万元以上,专项用于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经费使用采用专项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安排,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条 实行重大项目选址布局专家论证制度。对事关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多个县区竞争的重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技术、经济比较分析,结合相关县区的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方面因素进行指标对比评定,市政府根据专家论证和对比评定结果确定重大项目的选址布局。
第六条 加强重大产业项目质量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论证和后评价过程中,对项目资源代价、排放总量、安排就业、财税贡献、投资强度、综合带动等进行量化评价、综合打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引进、选址和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加强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群众利益保障机制。征地拆迁阶段,要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足额兑付征迁补偿费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项目选择以及设计、施工、运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就业带动问题,合理设置就业岗位,切实加强就业培训,尽可能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尽量减少噪音以及“三废”排放,保障当地群众的居住环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项目库中筛选。每年10 月份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征集,提出下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重点项目计划每年确定重点前期项目60 个左右、重点建设项目100 个左右。根据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程度分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特别重大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积极推进重点项目信息化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市重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开重点项目有关信息。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确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所负责的项目投资情况、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按照统一格式统计汇总,分别以纸质、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各级统计部门要将市级重点项目分项目纳入专项统计,为市重点项目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 次,研究项目建设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日常工作。每年初由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明确各方责任,确定每季度项目单位的目标任务和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项目季度通报公示制度。每季首月 15日前,由市发展改革委将各县区重点项目和列入省市考核的单体项目上一季度进展情况分别在《安康日报》、市政府网站进行通报和公示,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
第十二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联合检查制度。除审计、稽察、安全生产检查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检查外,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减少对市重点项目的检查活动。如需检查,由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统一组织、联合检查。检查结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抄送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监察部门要向重大项目派驻工作组或特派员。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开展建设环境整治活动,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
每年底,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分重点项目单位,对相关要素保障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服务工作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向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重视项目建设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对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所需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选贤任用;推荐后备干部到重点项目挂职锻炼;采取公开招聘、对口遴选和高薪聘用等方式,广开项目策划和建设管理人才渠道。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强化自我约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完善建设各项手续,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六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机制,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环境保障工作。在资源配置、项目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项目优先保障。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部门按照水、电、路、讯优先配建原则,对重点项目建设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与重点项目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化流程,建立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强化审批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需报中省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跟踪落实责任制,积极争取中省尽早批准。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要加强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情况的审查,指导项目单位改进和优化设计方案,提升项目科技含量。要高度重视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合理设置能源消费控制总量,能源消费空间要向重点项目倾斜。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要用好用足国家用地政策,积极开拓新的土地利用空间,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要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实行单独报批、优先供应。对于用地规模过大、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根据可行性报告确定的方案和项目分期建设进度,分期报批和供应土地。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重点流域建设规划和单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排放总量指标预算管理,优先保证重点项目总量指标。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扩大银团贷款、银信合作等融资规模,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支持重点项目加快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扩大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规模;全面落实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放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建立多层次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第五章 推进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级推进责任制。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和部门职责,将项目建设任务纵向分配到县区政府、横向分配到市直部门负责推进。
每年筛选30 个左右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产业项目,由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负责推进,年度目标任务予以单列考核。
每年筛选10 个左右具有带动性、基础性作用的特别重大项目,由市级领导负责包抓推进。包抓领导每月听取一次项目责任单位汇报,每季度到项目建设现场调研一次,定期召开项目推进协调会,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重点项目计划中的其他项目,按照“包前期、包开工、包融资、包环境、包投产”的要求,由各县区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考核奖惩机制。纳入全市重点项目计划和联席会议推进的重大项目由市考核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重点项目年度投资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项目储备、项目建设环境保障、项目日常管理等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商市考核办制定。
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第1 个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业主、责任县区和部门发送预警通知;对连续2 个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进行黄牌警告,对项目责任县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3 个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判,责令整改,对责任县区和部门通报批评;对连续4个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如无客观原因,按合同约定责令项目业主退出项目建设,项目单位进入黑名单,三年内对其所有建设项目不予准入、不予扶持,对责任县区和部门负责人予以问责,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展缓慢给予诫勉谈话或调离;属中省企业投资项目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退出机制。对占而不建、不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逾期开工经多次催促仍无实质进展的、久拖慢建半拉子工程等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约谈,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无偿退出、资产重组、政府收购、强制退出等方式分类给予清退处理。对闲置土地要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土地闲置超过2 年的,要坚决依法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8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2月31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