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电力设施及保护区的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一)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
(三)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 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五条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一) 各市(杨凌示范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及电厂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 各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前20个工作日(涉及330千伏线路迁改停电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电力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质;2、申请作业的地点;3、申请作业的内容及施工方案;4、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5、该项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对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6、拟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并维护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在接到 建设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书面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与施工单位达成安全保护协议,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低矮树种的,应在种树前20个工作日,向电力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种植低矮树种的地点;2、低矮树种的名称、属性、生长的最大高度等;3、保持树木的高度、宽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措施等,并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
第九条 未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的,或虽有安全协议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向电力企业提供有关材料后,若电力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限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可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地对下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0日起施行,2013年4月10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