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公告或通知,及时组织省内有关单位编写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资料。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下列内容,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排序建议名单。
1、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2、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3、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4、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5、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6、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组提交的建议名单,综合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编写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提纲,委托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中介机构编写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查:
1、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2、符合国家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方向;
3、提交的项目备案、环评报告、节能评价报告、土地、规划、银行贷款及企业自有资金存款证明等相关文件齐备、真实、有效;
4、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5、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有漏项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通知项目单位尽快修改。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国家初审通过的项目,按照以下内容,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答辩评审资料,并参加国家项目答辩。
1、实施项目的必要性;
2、项目产业化的条件;
3、项目产业化方案的可行性;
4、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国家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同行技术专家及基本建设方面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方可使用国家资金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1、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资金年度计划,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要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确定的银行开立帐户,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自筹、贷款资金落实情况分期使用。为避免资金被挪用,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省发展改革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项目建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编写项目验收资料,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建成项目及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