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担保行业快速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省内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即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后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其注册资本必须为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000万元,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最低为3000万元,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最低为1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将受到严格限制,违反规定开展业务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甚至会被撤销。
《办法》明确,在《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的担保机构,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要求,重新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