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治理水土流失和控制面源污染并重”的原则,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承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组织受益区群众筹资筹劳。
第四条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前期工作分规划、项目区可行性研究和小流域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上一阶段前期工作成果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前期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统筹安排,省水土保持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县为单位,按项目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小流域初步设计,小流域初步设计达到施工要求。
第七条 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小流域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应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勘测设计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前需经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可研报告技术审查工作由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安排,具体由省水土保持局组织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市、县依据审批的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小流域初步设计。省水土保持局负责对小流域初步设计提出审查意见,由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 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小流域初步设计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水保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一并提供市、县政府关于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受益区群众投劳承诺文件;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所在县、乡(镇)政府应出具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和运行机制的文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根据已经审批的项目可研报告、小流域初步设计和项目县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规模和建设任务,根据批复的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小流域初步设计以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出工程年度建议计划,落实具体建设任务,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并抄报省水土保持局。省水土保持局根据国家年度计划规模和各项目区前期工作情况、年度检查验收考评情况,汇总全省年度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并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省水利厅对省水保局初步安排意见进行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安排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上报的投资建议计划和省水利厅提出的计划安排意见,审核下达年度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市、县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文件的主要内容:
1、工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地方投资承诺意见;
3、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等(包括工程进度、效益、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计划优先和重点安排前期工作完善、建设条件落实、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进展良好、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好、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经省上审批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投资计划的,须说明理由,按申报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完善领导机构,将建设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政府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协调。
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加强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做好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评估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建设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水利等部门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要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以上以及种苗等重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和材料供货单位。严禁为了逃避招标而故意拆分项目。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要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以及我省关于组织群众投劳筹资的要求,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施工前和竣工自验后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监理业务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估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监理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9号)。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开展不同类型区治理技术研究,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项目原则上选择在典型小流域内实施。承担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土保持监测资质。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水利水保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并附年度自验报告;省水保局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有关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市、县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信息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连续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报送进度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项目所在县、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受益区农民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资金,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挪用、截留和抵扣工程建设资金。中央资金必须优先保证用于项目建设工程措施、林草措施等直接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水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问题。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包括工程进度检查、年度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进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质量、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等。
工程进度检查由省水土保持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检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除限期整改外,还要采取相应制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年度检查验收由省水利厅牵头,省水土保持局具体组织开展。省级年度检查验收一般于3月底前进行。
省级年度验收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分治理措施进行抽查验收,抽验比例不少于当年工程任务的20%;沟道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连片的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县级年度自验要对各项工程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斑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工程建设情况逐项做出评价,并提出年度自验报告。省级年度检查验收对各县提出明确的考核意见和等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在项目建成后进行,分县级自查初验、省级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国家将组织抽查复核。
项目所在县(区)要按照水利部颁发的《小流域竣工验收标准》对工程建设期内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初验,要按小流域和项目区编写项目竣工自验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完成项目竣工审计工作,自查验收合格后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第三十二条 省级竣工验收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水保局具体组织,抽调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和专家,成立工作组,在县级初验的基础上进行竣工验收。省级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1、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规划目标是否达到;
2、各项工程措施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3、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6、工程管护责任和运行机制是否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订工程检查验收等专项管理办法。市、县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