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 〔2008〕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政策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我省实际出发,逐步建立面向农村适龄人群、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更多农民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政策思路。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可持续”的十二字方针,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交费方式灵活、适合农民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一)基本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二)制度框架。
1参保范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具有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缴费标准。
参保农民原则上按年缴费,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积累。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个人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集体补助部分也纳入个人账户)缴费,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列入统筹账户。
3领取标准。
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月数标准执行);第二部分为养老补贴,养老补贴是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参保人员按一定标准发给的补贴。同时逐步建立养老金增长机制,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4财政补贴办法。
市、县财政对参保农民缴费和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人员养老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比例由各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政收入情况具体确定。省财政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方法步骤和要求
(一)方法步骤。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科学合理的实施办法。优先选择地方财政、集体和个人收入状况较好,农民有一定积极性和缴费能力的县(市、区)进行试点。通过总结积累经验,不断完善缴费、补助和筹资办法,逐步形成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待遇逐步提高、账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补贴制度。
从2008年开始,各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明确本地区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比例等,报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各市(区)可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县(市、区)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区)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是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普遍关注、农民热切期盼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规划,统筹安排,明确目标,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严格选点,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各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调查研究,优先选择经济发展较好、农民愿意参加且具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要摸清情况,搞好测算,制订周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忌强迫命令。要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实际、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养老保险制度和财政补贴办法,积极组织、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保,多渠道筹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逐步扩大覆盖范围,适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四)加强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各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做好保费的收缴、管理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经办水平。要制订公共财政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办法,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合作,跟踪、检查、指导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推动此项工作平稳开展,为构建和谐陕西创造良好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