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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南突破发展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6-27 08:33作者: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陕南突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06〕33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程序,促进陕南突破发展,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南突破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设立的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专项用于陕南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安排范围
  (1)现代中药、绿色食品、生态旅游、水电开发等绿色产业;
  (2)装备制造业、优势矿产业等;
  (3)新产品研发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4)省政府批准的其它陕南发展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先进,并且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国家或地方认定的产品生产、销售和研发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条件较好,没有不良信誉纪录。
  3、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具有完善的设计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由陕南三市政府组织筛选后上报陕南突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实际考察,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陕南突破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陕南突破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并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项目库。
  1、项目评审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向的专家,依据第四条规定和省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陕南三市上报项目均进入初选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通过的项目进入省级陕南突破发展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七条 资金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分为贴息、补助和资本金投入三种使用方式。
  1、贴息。贴息是扶持产业项目的主要形式。对生产性建设项目当年及上、下一年内借贷银行资金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为贴息一年、二年和三年三个档次,一般贴息二年,贴息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资本金投入。对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成为行业骨干但资本金有缺口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的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确定。
  3、补助。对新产品研发、农产品良种繁育、绿色农副产品和中药材基地建设及加工等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第八条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省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省财政厅负责成立相应预算,贴息和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陕南三市财政部门专用帐户。资金到达专户后,由各市根据项目进度、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到位情况,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资本金投入所形成的股权由省产业投资公司和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持有。省产业投资公司承担陕南有色冶金、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的国有资本金出资人代表,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承担陕南绿色食品、现代中药等产业项目的国有资本金出资人代表。作为出资人代表,在收到资金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后,负责办理资本金拨付手续。
  凡贴息项目,项目单位要持有已落实银行贷款手续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贷款银行对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函)、贷款付息凭证等,到各市财政部门办理用款手续。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作如下财务处理:如果贴息项目已经交付使用,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如果贴息项目尚未交付使用,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凡是财政补助项目,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相应按照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进行处理。
  第九条 资金回收及项目监管
  1、对于资本金投入项目,两家投资公司作为国有出资人代表,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不参股分红;项目建成投产后,资本金由两家投资公司在五年之内负责收回并上缴省财政,继续用于陕南突破发展项目建设。
  2、对财政贴息项目,各市财政部门应审查项目的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付息凭证原件,核查项目贷款资金是否用于项目基本建设。
  3、对财政补助项目,应加大项目的审查力度,防止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使补助资金真正用到项目建设。
  4、陕南突破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省、市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5、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单位,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或追回挤占挪用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市突破发展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进度统计工作,统计资料按季度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1、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2、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3、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自检,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建成项目及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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