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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5-24 15:07作者:

陕西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政府资金的管理,使资金安排做到民主、科学、公开、透明,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陕西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引导资金是在省财政预算原安排技改资金的基础上,加上随省本级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每年适当增加的规模构成。
    第二条  引导资金近期主要用于工业领域的产业项目,随着资金量的增加,逐步加大其他领域产业化项目投入。重点支持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拉长产业链和带动性大的项目。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导向原则。引导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总体要求,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集中安排原则。引导资金的使用应相对集中,不分散安排。
    (三)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防止暗箱操作。
    (四)非歧视性原则。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也可用于国家安排投资补助项目的配套部分。
    第五条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需要,每年将引导资金按行业分成若干专项,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企业依据专项申报的程序和要求,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初审后申报项目;中央在陕企业、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股份制企业和无主管部门企业可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和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项目所在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申报项目。
    第六条  对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情况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组,依照规范程序进行评审。每个评审组由市场、工艺技术、经济、综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研究所、设计院、高等院校、企业、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单位聘请,建立专家库进行管理。
    专家评审组主要对项目的国内外市场需求、产业化带动作用、技术方案的先进性、预期经济效益、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等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组应对项目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七条  完善评审委员会决策机制。对专家评审组评审通过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资金情况集体讨论决定安排意见,并报请省政府审定。
评审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担任主任委员,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交办各1名领导和经济技术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评审实行一人一票制,得到多数票项目获得通过。
    第八条  项目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依据投资计划及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以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的项目,引导资金可直接拨付企业。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项目,应确定国有出资人代表。
    第九条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一)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投资主管部门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导资金,转移、侵占、挪用引导资金,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的行为,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或追回引导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目标的项目,企业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投资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做出调整或其它相应处理。
    (三)省财政部门依法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执行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
    (四)省审计、监察、稽察部门依法对引导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审计、监察和稽察,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建立投资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评审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效益、引导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后评价,对决策失误的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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