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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理工作程序(试行)

发布时间:2007-05-24 15:02作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理工作程序(试 行)

 
   为规范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依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委内部工作程序。
  一、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及核准暂行办法规定中项目涉及内容应附带的文件。
  二、委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统一收文、编号,在2个工作日内(委机要室登记之日算起,不包括主办处室办理时间),按照业务分工批转主办处室。
  三、主办处室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编制资质、附件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一次性书面通知企业补充申报材料;对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书面通知企业将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对不属于核准范围的项目,也应书面通知企业。审核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补充材料齐全后,主办处室应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格式范本参见附件二)。
  五、主办处室对确需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应征得投资处同意,并经主管主任批准,在受理核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咨询评估委托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通知书应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时限(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要求。
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
  六、主办处室对确需征求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的项目,应征得投资处同意,并经主管主任批准,发出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通知书应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的方式、程序、内容和时限。
征求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所需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
  七、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主办处室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附带项目申请报告)。
  八、主办处室依据核准条件对项目审查后,提出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九、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同意核准的项目,主办处室应及时向企业出具核准批复;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对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将初审意见连同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批复、上报初审意见或不予核准决定书按现行项目批文程序办理,抄送相关部门、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和委内有关处室,并由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十、项目核准须严格遵守20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主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出项目核准延期通知书(格式范本参见附件二),说明延期原因。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时限内。
  十一、核准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由主办处室报请主管主任批准后,向企业出具核准延期批复。
  十二、企业如对核准批复的内容等进行调整,应提交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由主办处室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报请主管主任批准,向企业出具内容调整批复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三、企业对不予核准提出行政复议的,由主办处室办理。
  十四、办理核准批复、不予核准决定书、初审意见、核准延期批复、内容调整批复和咨询评估委托通知书、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通知书、征求意见函、核准延期通知书等文件,按委公文稿件首页纸内容填写,送办公室审查,主管主任审签,机要室登记挂号,加盖省发展改革委公章印发。
办理补充申报材料、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由主办处室负责人签发,办公室审查,机要室登记挂号,加盖委办公室公章印发。
  十五、项目核准完成后,主办处室应将项目核准批复(或不予核准决定书、初审意见)和办理过程涉及的通知书、征求意见函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附件等申报材料及时送交委办公室存档(一式二份)。
  十六、为做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核准项目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主办处室应填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统计信息表(按附件三EXCELL表式),在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核准情况以软盘形式送投资处汇总。

    附件一: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附件二:企业投资项目受理核准申请通知书
  附件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统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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